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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陽失地村民抵制毀田被打重傷 農居點未批先建

原標題:杭州富陽失地村民抵制毀田被打重傷 農居點未批先建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富春街道青雲橋村部分村民賴以生存的口糧田,被村委會強行佔用建農居點。村民討說法時,遭毆打重傷,部分失地農民至今未補給口糧田。

圖為在未批的口糧田裡建起房屋。

未經審批毀農田建房

石明祥,青雲橋村村民,一家四口,生活來源靠口糧田。為新建農居點,2014年10月3日,青雲橋村委會與石明祥簽訂承諾書。承諾書顯示:石明祥將1.3畝口糧田流轉給富春街道青雲橋村建農居點;2016年,口糧田在未調整情況下,繼續發放口糧款;同意石明祥在新農居點安排宅基地120平方米,給予明確預留。由村書記吳紅軍等7名村幹部簽名並加蓋青雲橋村村民委員會公章。村委與部分農戶簽訂承諾書後,未兌現承諾,也未辦理征地手續,在26.7畝村民口糧田內動工建房。部分村民得知未經審批,抵制施工。

承諾未兌現打傷村民

2015年8月6日,村委會繼續在未批的口糧田建房。村民石明祥再三要求村委會兌現承諾,才能施工。之後,村委會指派的建房管理員張金根與村民石明祥發生衝突。張金根和其兄弟張永平、張永亮和其妻俞登琴等人一起,對石明祥拳打石砸,致全身鮮血直流,打昏在地。好心村民撥打120才將石明祥送往富陽第一醫院搶救。醫院經行頭顱CT檢查顯示,石明祥左側額骨粉碎性骨折伴顱內積氣,合併左側額葉腦挫傷。由於傷勢嚴重,石明祥又被送往杭州市一醫院做開顱手術。

圖為村民張永平、張永亮和俞登琴一起毆打(右1)石明祥

張金根支付受害人石明祥部分醫藥費后,不肯再付,造成拖欠醫藥費而將停止治療。2015年9月13日,無奈之下,受害人妻子趙彩蓮到在建的農居點,要求張金根支付醫藥費才准施工。村幹部撥打110后,受害人妻子趙彩蓮和其二哥等4人被抓后關押24小時,期間,滴水未給。2015年10月16日,張金根竟被取保候審。

2015年11月16日,經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顯示:石明祥頭部外傷致頭皮裂傷,顱內粉碎性骨折,腦挫裂傷,顱內積氣及腦血腫形成,並住院行開顱手術,術中見硬腦膜破裂,開放性顱腦損傷客觀條件存在。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5.1.2b條款之規定,其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2016年10月12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金根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趙彩蓮說,丈夫石明祥才50出頭,而村民張金根有60多歲,如果單打獨鬥,張金根根本不是丈夫的對手。事發當天,丈夫石明祥突然被村民張金根毆打,其兄弟張永平、張永亮和其妻子俞登琴等4個人也一起毆打,因寡不敵眾,導致被打重傷二級。而偵查機關只對張金根立案。行兇者張金根居然被判三緩三,參與毆打的張永平、張永亮和俞登琴等人至今逍遙法外。

受害人妻子趙彩蓮說,丈夫石明祥出院后,已留下後遺症:「左後枕頂處頭皮見一長3.5cm疤痕邊緣不整,術中見硬腦膜破裂,開放性顱腦損傷客觀條件存在,雖然保住生命,但目前丈夫頭部與面部浮腫,神志不清,導致無法進行正常工作和生活,給丈夫人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精神痛苦。」

輾轉兩年反映農民仍失地

調查發現,早在2015年9月10日,受害人妻子趙彩蓮向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富陽分局舉報,要求查處青雲橋村委會涉嫌強佔村民口糧田建農居點的違法行為。2015年9月25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富陽分局在舉報事項答覆意見書中稱,青雲橋村因新建農居點,農戶急需居住,該村採取邊建邊辦理供地手續進行統一建造。目前,對青雲橋村已發出責令停工通知單,在未辦理好供地手續前停止建設,有關口糧田事宜由村和街道協調處理。

趙彩蓮說,全家僅靠1.3畝口糧田養家糊口。丈夫被張金根等人毆打重傷二級,就是為了守護唯一口糧田所致。而青雲橋村兩委領導,在沒有審批和沒有兌現承諾書就強行毀口糧田建房,導致村委會指派的建房管理員張金根與丈夫石明祥發生衝突,村兩委領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調查,青雲橋村委會未執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富陽分局處理意見,繼續施工。7月6日,村民趙彩蓮再次向富陽區富春街道辦事處反映情況。7月10日,富春街道辦事處在《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辦結單》上稱,在農居點規劃建設中,涉及趙彩蓮戶有承包田1.3畝,當時村委承諾在農居點西面給予一宅基地,待符合審批資格條件後方可建造。

受害人石明祥妻子趙彩蓮反映,她向富春街道辦事處反映4項訴求:一是村委會未經審批,強行侵佔口糧田建地基,要求拆除;二是兇手張金根打人後仍拿到兩個店面,作為被打一方,是否也可以申請兩個店面?三是承諾書中7名村幹部要對丈夫被打一事負責;四是在原收費站旁自留地,被張金根強行侵佔建廠房,要求歸還。而富春街道辦事處至今沒有給予答覆。趙彩蓮氣憤地說:「村書記吳紅軍要我不再上訪,沒用的;告來告去,在我這裡,有事都得通過村裡。」調查發現,青雲橋村委會承諾給石明祥家一宅基地尚未落實,石明祥家僅有1.3畝口糧田至今未補給。

律師:邊建邊批違法共同犯罪應受罰

目前,有關律師就報道中提到,青雲橋村未經審批建房、張金根夥同多人歐打石明祥致重傷僅一人被判等,從法律角度談了看法。律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集體用地,建設單位先要向鄉鎮政府提出同地申請,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報道中,青雲橋村村委會在沒有通過審批就動工,是非法用地行為。不可先斬後奏,一定要走完審批程序才可以。」

對於參與毆打的張永平、張永亮和俞登琴等人沒受處罰一事,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張永平、張永亮和俞登琴等人參與毆打,將石明祥打成重傷,是同案犯,在張金根案件審判中,應該將這些人列為共同被告。但在審理中並未如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罰比較重,超過自訴案件範圍,檢察機關應將另外同案犯進行起訴,以行使正義,給當事人說法。此事將持續予以關注。(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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