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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他們被性侵,卻不能認定為強姦……

文 | 宿廣田 來源丨正義網(JCRB_ZYW)

8月14日,陝西一男大學生因強制猥褻同校男生獲刑兩年;8月15日,大連一男子表示學車時遭男教練性侵;8月21日,青年作家李楓自曝遭郭敬明性侵……近期曝光的多起男性遭性侵害事件引發輿論高度關注,但目前男性被性侵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尚存爭議,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受害對象將會是未來的立法趨勢。

男性被性侵只能認定為強制猥褻

性侵者最高可判15年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的程達群律師在接受正義網(JCRB_ZYW)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男性遭遇性侵只能認定為猥褻,不能認定為強姦。

程達群表示,2015年11月1日開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婦女」修改為「強制猥褻他人」,男性遭受猥褻時同樣有法可依。但是,強姦罪的客體仍然局限於婦女和幼女,並不包括男性。

而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猥褻他人的,最高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即便因為侵害人採用強制性行為構成了強制猥褻罪,按照刑法的規定,也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與強姦罪3年起步最高死刑的量刑還是有較大差距的。

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能證明侵害者性侵過程中使用強制性行為,才可以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在這種情況下,程達群表示,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強制猥褻罪最高也只能判處侵害者有期徒刑15年。

專家:

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客體是立法趨勢

據媒體報道,2013年廣東省青少年健康危險行為監測報告顯示,男生被迫發生性行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發生性行為在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北京市房山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助理張鑫在接受正義網(JCRB_ZYW)記者採訪時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對於男性遭遇性侵的法律保護也在逐步完善。比如,和強姦罪一樣,此前強制猥褻罪的被侵害對象只能是女性,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輕傷以上程度,那麼會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例如,2015年7月30日,江西廬山區的彭某將一看守果園的陳老漢性侵,並搶走受害人的一些隨身物品。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受害者陳老漢↑

張鑫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司法的進步,將男性納入強姦罪的客體是立法趨勢。記者注意到,如瑞典、芬蘭、挪威、丹麥、西班牙、奧地利、義大利等國的刑法典在規定強姦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時,都將「被害人」表述為「他人」。香港、澳門地區,對於非禮、雞姦等行為,也沒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別。

遭受同性性侵應該怎麼做?

21日,大連男子被駕校教練性侵案有了最新進展,涉事教練被警方以猥褻他人處以行政就留10天。受害男子表示這並不是自己期望的結局,同時他也表達了沒能及時報案的遺憾,「實在難以取證,怪我不是第一時間報案沒有第一時間去醫院,反而是第一時間洗了澡,換洗了衣物。」

對此,程達群表示,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責任外,還可以單獨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侵害者主張損害賠償。具體有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如果構成傷殘等級的話,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同時,程達群還建議,如果碰到被同性性侵的情況:第一要大聲呵斥,果斷拒絕。第二要及時報案,固定證據。第三,如果在得不到別人幫助的地方,有條件的話要打開手機進行錄音,事後及時拍照,留下證據。第四,還可以大聲喊叫,吸引路邊人的注意,打消侵害者的犯罪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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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應當借鑒優秀經驗,在擴大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后,再將男性也作為強姦罪的保護對象,更好地保護男性權益,彰顯法治的人本色彩。

近日,大連一名22歲男子(網名「阿里山神滷蛋」)在微博發文稱,自己在該市駕校學車過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練性侵併受傷。駕校相關負責人證實確有此事,目前已經開除了該教練。「阿里山神滷蛋」稱,大連警方已經對涉事教練做出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

從報道情況看,該男子遭到駕校教練的性侵,究竟屬於強姦,還是猥褻還不可知,如果警方的處罰屬實,恐怕還是作為猥褻來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猥褻他人的,情節惡劣的,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該男子被處治安拘留15天,也算是行政處罰的定格處罰了。

對於猥褻行為,究竟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主要還是取決於,是否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進行強制。從報道情況看,該男子遭到性侵併受傷,足以說明對方採取了暴力強制的手段。因此,駕校教練的猥褻行為已經「升級」,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而不能行政處罰了事。

有強制猥褻罪的保護,這名受害男子還算是「幸運」的。之前,刑法的猥褻罪名,主要保護的是婦女和兒童,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擴大了強制猥褻罪定義,將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兒童,成年男子也能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所以,當男子遭到了對方強制猥褻時,法律也能為他們伸張正義。

雖說,強制猥褻罪不分男女,體現了法治的進步,但是男子不能成為法律上的強姦對象,在性犯罪的保護上,又有諸多無奈。根據《刑法》規定,所謂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所以,男性即便受到了強姦侵害,也不能歸為受害者。

當然,在現實中,對遭受強姦的男性,如未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也可以用強制猥褻罪進行保護。問題是,猥褻他人,並不包括性交行為。如果對男性的強姦不能入罪,而是定強制猥褻罪,這就意味著,對男性的猥褻行為擴大化,還包括了姦淫行為,這無疑打破了罪行之間的基本界限。

而且,對性侵者是定強制猥褻罪,還是強姦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如果定的是強制猥褻罪,基準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也不過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強姦罪的基準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更突顯了對男性權利保護的不平等。《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裡的「一律平等」,也包括男女之間人身權利保護的平等,男性人身權利也應得到國家的尊重和保護。

從世界範圍內的立法進程來看,各國越來越傾向於將男性作為強姦對象,給予刑法上的保護。比如,《法國刑法典》明確,「以暴力強制威脅或者趁人不備,對他人施以任何性進入行為,無論其為何性質,均為強姦罪。強姦罪處15年徒刑。」德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國,對強姦罪的直接主體和對象均無限制,而美國等國近年來也有立法鬆動的跡象。

令人遺憾的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立法未實質修改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多是通過定罪強制猥褻和故意傷害等,對男性「繞道」保護。2010年9月,在首例男性被「強姦」追究刑責案中,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即以故意傷害罪,將42歲的男保安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立法應當借鑒優秀經驗,在擴大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后,再將男性也作為強姦罪的保護對象,更好地保護男性權益,彰顯法治的人本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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