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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鍋店喝醉如廁摔倒身亡,家人把火鍋店告了!法院的判決是……

最近,江蘇崑山的一家火鍋店攤上事了!一年輕男子與朋友在店內聚會,酒後三巡去衛生間如廁時,卻不慎摔倒並致身亡。事後,男子家人起訴火鍋店要求賠償。

死者張某系一名男性,事故發生時才剛滿26歲。

事發當日下午,他與幾名朋友在崑山某火鍋店內就餐並飲用酒類。期間,張某起身去上廁所,因為店裡的衛生間內都是水漬,地面比較濕滑,雖然鋪了一小塊防滑墊,但防滑墊也被水浸透了。

網路圖片

加上張某又喝了酒,行為控制能力難免受到影響,結果一個不留神摔倒在地,頭部受到嚴重撞擊,隨即昏倒不起。直到店裡的其他顧客去上廁所時,他才被發現。

隨後,火鍋店的大堂經理聽到顧客反映,連忙趕過去將張某扶起,並通知了與張某一起來的幾位朋友,立即把張某送到醫院搶救並報警處理。但終因傷情太過嚴重,幾日後張某在醫院去世。

本來是與朋友開心聚餐,卻不料突遭橫禍,一條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被意外奪走!而更令人唏噓不已的是,經調查了解,張某結婚才一年半,留下一個女兒尚在嗷嗷待哺中。

意外發生后,張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該火鍋店進行賠償但遭到拒絕。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火鍋店,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損失。

審判結果

崑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火鍋店沒有及時對衛生間地面上的水漬進行處理,雖然已在衛生間內放置了一塊防滑墊,但地面仍然濕滑,存在著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且衛生間內沒有任何警示性標誌,故被告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張某事發前飲用了酒水,自控能力下降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自負部分責任。

經法院調查認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各項損失50萬餘元,並最終判令被告火鍋店承擔50%賠償責任。之後,被告火鍋店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但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未及時消除潛在危險,或對存在的實際風險沒有提示和引導,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表示,聚會喝酒本是開心之事,但酒後由於各種意外引發的諸如摔倒、墜河等悲劇時常發生。大家在聚會後,除了要把醉酒之人安全送回家外,在他們上廁所時,最好也能多加留心照顧。

對此,網友是這樣說的

■ 大多數網友認為判得公正,火鍋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共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合理

@陳YH:應該判火鍋店負主要責任,因為他們的衛生間明顯存在安全隱患,他們應該保證客人的安全,所以他們該負擔75%以上的責任。

@A小兔燉蘑菇:看來飯店也該買份保險了,顧客意外理賠險

@王景秋:喝酒的人可得注意安全!火鍋店也應該注意你們的設施是否讓大家接受!都給你們一個教訓!各打五十大板!生命是可貴的說什麼都晚了!

@秀麗春光:可悲,危險無處不在,希望飯店通過這慘重的代價吸取教訓,衛生打掃乾淨,不要留下後患!

@Miss_cannotbebothered:店家們該整治整治廁所了,各種髒亂差,只想著賺錢不提供相應的衛生環境,真的沒品

@新渣浪:覺得店家冤的都沒有法律意識,先撇開這個人喝醉不說,如果各位沒有醉酒卻在上衛生間時因為地上有水而滑倒摔傷或摔死,各位覺得應不應該告店家?責任是誰的?再或者,餐廳的桌椅有問題,導致用餐時你突然摔倒受傷,這個責任又該誰負?這個案子也是同理,只不過他喝醉了,所以摔倒也有自己一半責任而已。

@吃不胖的三文魚:判的公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都不放,這不是找罪受嘛。連蝙蝠俠服裝說明書都得特地指明該服裝並不能讓你飛行。

■ 也有網友認為一塊喝酒的朋友也有責任,喝多了,上廁所就得有人跟著。

@非會員:不是應該連帶喝酒的朋友一起賠償嘛,火鍋店才不能一個人背鍋。

@鷹行天下:為啥一同喝酒的桌上人沒有責任?難道不知道酒多要注意么?

@行雲流水:和張某一起喝酒的人也有責任,沒起訴嗎?

@朩孒_超:酒桌上的朋友有起訴嗎?

■ 還有網友覺得火鍋店無辜躺槍,「跟碰瓷沒啥區別」

@velvet玉:每次在哪裡哪裡出點事都會找別人的麻煩!比如動物園咬死人、高速公路私自下車被撞飛的太多了!!明明是自身的原因,家屬為了得到錢,真的是什麼都願意做啊!

@粵海風:現在都不講理了,自己摔死的還怨人家,不能喝就別喝,拉不下屎來怪地球沒吸引力

■ 最後有網友提醒,喝酒切莫貪杯,為了自己和家人珍愛生命,量力而行,抵制酒桌文化

@彬彬有禮啦:酒雖好,但千萬不能貪杯哦。

@^_^:喝酒不能貪杯,珍愛生命,你一走了之,苦了孩子和家人

@透明:喝的也太多了

深圳男子聚餐后醉酒身亡 在場的都要賠

2015年5月4日,23歲的林先生到深圳一家裝飾設計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在和同事聚餐醉酒後墜樓而亡。事發后,其家屬將該公司和三名一起聚餐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賠百萬元。

最後,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三名同事須賠償林先生家屬30.39萬餘元。

參加生日宴醉死 一桌人賠了11萬

2015年2月28日晚上,四川德陽中江縣劉歡(化名)過 19 歲生日,便邀請同學、朋友周光(化名)等14人來家裡參加生日聚會,周光當場醉倒。凌晨三四點鐘,劉歡醒過來時,發現身邊睡著的周光已經嘴唇發紫,喊不應了。

經送醫搶救,周光還是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醉酒後嘔吐物阻塞支氣管窒息死亡。經司法所調解,最後劉歡等同桌吃飯的14人賠償了周光家11萬元

共飲白酒醉死 5朋友擔責

2016年3月10日,貴州省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請張某等人一起吃晚飯,期間共飲兩瓶白酒。吃完飯後,晚9時許,張某提出請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飲下3瓶白酒。最後,其中兩人送張某回家。

次日凌晨,張某之妻發現張某身體異樣,遂撥打醫院急救電話,經醫院醫護人員檢查,張某因飲酒過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死者家屬將死者的5個朋友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死者的5個朋友分別承擔2%的死亡責任

男子聚會後醉駕身亡 13名酒友都被告了

2015年5月25日2時37分,參加朋友生日聚會飲酒後,男子阿全仍自行駕車回家,結果因車輛失控碰撞路邊護欄及橋欄水泥墩當場死亡。死者阿全父母將參加聚會的13名酒友悉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20%的責任,共計索賠14萬餘元。

廣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阿全作為一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況下,仍自行駕駛機動車離開,並罔顧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頭盔,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理應承擔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酌情認定為90%

作為聚會的組織者,被告阿成應對參與聚會各人的人身安全盡到提醒注意的義務,由於被告阿成並未盡到應有的提醒注意義務,對該事故理應承擔次要責任,酌情認定被告阿成應承擔5%的責任。阿偉作為阿全離開聚會時的最後同行人,讓其醉酒後自行駕車離開,導致事故發生,亦應對該事故承擔部分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阿偉應承擔5%的責任

關於被告阿傑等多名共同參加聚會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則表示,因上述人員與死者阿全並不認識,原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被告與阿全的事故存在關聯性,因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676506元。因阿全自身需承擔90%的責任,被告阿成、阿偉各承擔5%的責任,即兩被告賠償金額應各為33825.3元。

法官提醒:4種情形下酒友需要承擔責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東鳳法庭伍執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這件事告誡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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