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費在一次表決會議后就漲了價,業主盧先生以自己並沒有參加會議,合法權益"被代表"為由起訴到法院,並向參與會議的4名業主代表索賠3萬元。近日,市中院終審駁回了盧先生的訴求。
■糾紛:物管費漲價,業主不滿「被代表」
2009年,盧先生在三鄉鎮某小區9期組團買下一套房產,當時的物業管理費是每平方米 1.6元。2013 年底,物業公司希望調整物業管理費。
2014年5月8日,三鄉鎮住建局、三鄉鎮物價檢查所、圩仔居委會以及9 期組團業主代表開會,就調整物業費徵詢意見並表決、驗票。經驗票,物管費調整收費標準超過2/3以上業主同意,獲得法定比例通過。為此,市發改局審核后發放了收費許可證,該小區高層住宅的物管費在2016年6月 30 日前是每月每平方米2.2元,2016年7月1 日起為每月平方米2.8元。當時,陳先生、劉先生等作為業主代表在會議紀要與匯總表業主代表落款處簽了名。
業主盧先生認為小區當時成立的是業委會,是業委會在非法調價。2016年,盧先生以小區首次業主大會調價會議程序違法,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為由將4名業主代表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次表決結果和調價決定,並索賠3萬元。法院一審駁回盧先生訴求后,他於2017年5 月提出上訴,近日市中院終審也駁回了盧先生的訴求。
■說法:業主代表監督驗票無需他人授權
法院查明,該小區2014年5月8 日召開的會議是驗票會議,僅19 名業主代表參加,並沒有通過業主管理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也沒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顯然不是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因此,調整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決定,並不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陳先生等4名業主作為業主代表參加驗票會議,目的是見證驗票過程和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是行使業主監督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體現。盧先生的起訴因訴訟主體錯誤而被駁回。
■鏈 接
沒有成立業委會,物管漲價須經2/3業主同意
盧先生所在的小區並沒有成立業委會,那麼物管費能不能通過投票的形式來調整?根據《中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因故確實未能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整可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並在價格、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徵求全體業主意見,但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重新簽訂合同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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