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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幼女賣淫」,法律就該從嚴

原標題:「強迫幼女賣淫」,法律就該從嚴

這次的《解釋》,可以看作對近年輿論關注的「強迫幼女賣淫」、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

最高法、最高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將於今年7月25日起實施。這部司法解釋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將施以嚴懲。

這次的《解釋》,可以看作對近年輿論關注的「強迫幼女賣淫」、保護未成年人的積極回應,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溫暖。有關賣淫的司法政策,也從更強調打擊犯罪,向保護特定弱勢群體權利切換。

現行的有關組織賣淫犯罪的司法解釋,已經嚴重「超期服役」。原來,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原有的1979年版《刑法》之外公布了《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強化打擊賣淫嫖娼犯罪;1992年12月,兩高發布了《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但之後《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已被現行刑法所吸納,解答的效力已經終止,特別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組織賣淫的犯罪規定,已經做了大調整,相應司法解釋出台理所當然。

如果說1991年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更多是為了打擊賣淫這些社會醜惡現象、維護社會風氣的話,那麼在20多年之後,社會對於涉及賣淫犯罪更多的關切點,轉向了保護特定弱勢群體的權利,包括幼女、未成年人、殘疾人,防止她們受到性侵害、性壓榨。包括之前公眾對於「嫖宿幼女罪」的詬病,之前看似難以啟齒的14周歲以上男性遭性侵害問題,等等,都在刑法中得到修正。

這次兩高的《解釋》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群體的保護,對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其「情節嚴重」標準和「入罪標準」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的嚴懲;對於強迫幼女賣淫,更是設了紅線,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即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年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層出不窮。

比如,近日,一位微博網紅大V被爆料孌童,並且開設色情網站,其中就有兒童色情視頻、兒童色情交友等不堪入目的內容。而最近媒體曝光的「孌童癖QQ群」,更是讓人難以直視,一些兒童被成人非法引誘,陷入裸聊,甚至提供性服務。

一些校園霸凌事件,也往往和逼迫未成年人賣淫罪行相關聯。對於「孌童癖」、「逼迫幼女賣淫」等禽獸罪行,空喊「毀三觀」「辣眼睛」是沒有用的,只表示憤怒也是軟弱的。這些罪行背後,是陰森的對於未成年人經濟上的性榨取、精神上的性奴役。法律上必須正視這些低於人性標準的罪行,將之明正典刑;司法政策也應該拿出「重其所重」的鮮明態度,加以嚴懲,才能還社會一片風清氣朗。

應該看到,從《刑法修正案(九)》到這次的兩高的司法解釋,在涉及組織賣淫的司法政策中,正體現出更陽光的態度、更嚴厲的懲罰,以及更紮實的對於特定弱勢群體的保護。社會環境將變得更開放、寬鬆,但對於未成年人等群體的性保護更加嚴格,才是司法應有的人文之光。(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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