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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酒駕2名乘客身亡 保險公司為肇事買單

原標題:司機酒駕2名乘客身亡 保險公司為肇事買單

肇事車輛被撞得面目全非

雲南網訊 去年2月份,昆磨高速一輛凱迪拉克肇事,司機酒駕,車上的兩名乘客不幸遇難。按理說依照「酒駕免賠」的保險原則,酒駕司機只能自行承擔數十萬元的損失,但經過昆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保險公司為酒駕肇事埋單了。該案的成功判決,刷新了廣大車主以及保險行業對「保險免責」霸王條款的傳統認知。

起因:高速追尾 兩死一傷

2016年2月12日,昆磨高速墨江段發生了一起慘烈的車禍。當天下午3點43分,徐先生駕駛自己的凱迪拉克行駛到K297+600m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的車輛發生了追尾,車禍導致徐先生受傷,車上的另外兩名乘客當場身亡,車輛被撞得慘不忍睹。

事故發生后,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與元磨高速公路交巡大隊趕到現場,經檢測,駕駛員徐先生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45.22mg/100ml,已經屬酒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徐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訴訟:酒駕拒賠 司機狀告保險公司

車禍發生后,徐先生清楚地記得,2015年5月21日,他為自己的愛車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以及車上責任險等險種。徐先生說,車輛損失險和車上責任險均為不計免賠。車輛損失的保額為27萬餘元,車上責任險每個座位的保額為1萬元,他的車有5個座位共計保額5萬元。保險期間從2015年7月3日到2016年7月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應對車輛損失及駕乘人員的傷亡在保額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事後,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徐先生是醉駕為由,拒絕理賠。隨後,徐先生一紙訴狀將這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被保險的車輛維修費18萬餘元,車上的兩名遇難者及他本人的車上責任險3萬元。

法院: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

一審法院官渡區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取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並且應當在保險單上附上格式條款,還有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應當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免責條款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並對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進行說明。沒有作出提示或者說明的,免責條款無效。

本案中,從舉證責任的分配而言,在投保時被告對免責條款是否已經明確提示,有舉證的責任。但就被告方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義務。在保險合同文本中看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或符號來提示「免責條款」。據此,法院認定「酒駕免責條款」不生效,2016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車輛損失146500元,同時判決,支付駕駛員及兩名乘客保險金3萬元。

不服一審判決結果,被告方提起上訴。今年5月二審法院昆明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律師提醒:保險公司需加強行業規範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尹德周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對於駕駛員酒駕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都是免責的,但如果沒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的說明和提示,那麼這項免責條款就不生效。尹律師提醒,隨著這幾年對酒駕的宣傳和查處,雖然飲酒後不能駕車已經逐漸成為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法律並沒有免除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在現實生活中,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代理商為了追求提成,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性要求不夠重視,導致投保環節存在著許多不合法、不規範的現象,甚至出現不切實際、誇大宣傳的行為,對整個保險行業產生很多負面影響,因此,保險行業還需要進一步規範才能贏得社會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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