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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 | 網約車司機「碰到」老人,保險滴滴兩不管,司機只能獨自面臨賠償窘境?

平時不出事故

跟網約平台相安無事

各自歡喜

可是一出了事

才知道一切是如此地尷尬

雨夜走失的老人

事情發生在一個星期一,夜已經深了,衢州這座浙江西部的小城浸潤在淅淅瀝瀝的小雨中。深夜23:00左右,小高(化名)接到了母親打來的電話。母親在電話里說,小高的父親晚上出門到現在還沒有回來。小高知道父親有點輕微的老年痴獃,掛了電話之後,趕緊和丈夫沿路尋找。半個小時之後,小高的母親在家中接到了一個電話,電話那頭的人告訴小高母親,自己出門吃宵夜的時候,在市中心一家超市門口碰到了高大爺,他看老爺子怪可憐的,就打算送老人回去。小高和這位好心人聯繫之後,雙方約定在自家樓下,接回了父親。

回到家的高大爺有點輕微的眩暈和嘔吐現象,虛驚一場的家人都以為是老人暈車了,並沒有太過在意。第二天小高回家跟父親打招呼的時候發現,父親突然連話都不會說了,鼻子流血不止,高母還在老人的頭上發現了兩處拳頭大小的傷痕。發覺異常的高家人趕緊把老人送進了醫院,可這一去,老人就再也沒有回來。

「好心人」的文字遊戲

老人當天晚上究竟發生了什麼?

警方通過高家人的描述,鎖定了好心人所說的碰到老人的那家超市,調取了附近路段的監控視頻。視頻中顯示,行走在機動車道上的老人,被一輛車子給撞倒了,這原來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但是由於監控角度的問題,並不能看清老人被撞后情況和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為了尋找線索,警方聯繫了高家說的好心人。

令人錯愕的是,好心人告訴警方,其實是自己當晚開車的時候不小心撞到了老人家。這名「好心人」名叫周軍(化名)今年39歲,是某企業員工。周軍說,當時外面下雨,地面反光,自己看到前面有人的時候,剎車已經來不及了。看到被撞之後的老人意識還算清醒,嘴上說自己沒事,周軍就懷著僥倖心理,聯繫高家人將老人送回了家。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認為周軍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並具有逃逸情節,將案件移送法院。

2017年4月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上,周軍的辯護人認為,從主觀上來講,周軍沒有棄被害人於不顧,周軍自己也說,他跟高家人提到過自己在路上「碰到」了老人,盡到了告知的義務。(請大家自動腦補「碰到」的兩種涵義)高家人承認,在電話里和老人交接的時候,周軍提過「碰到」老人的字眼,可是正常情況下大家都會理解成「遇見」的意思。高家人說,除了這個含糊其辭的「碰到」之外,周軍還在電話里問小高的丈夫,老爺子晚上吃了什麼,在自己車上吐了,刻意誤導他們以為老人是暈車或是吃壞了肚子,他們才沒能及時發現老人的異常狀況,延誤了整整18個小時。

無人賠償的交通事故

到案后的周軍很快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事情看似告一段落,但是警方通過調查發現,周軍當晚並非如自己所說是去吃宵夜的路上撞到了老人,而是作為一名滴滴打車的司機在拉客的途中出了事故——周軍本人患有嚴重心臟病,至今未婚,為了減輕家庭負擔,周軍在下班之後就出來當滴滴司機拉活兒。出事後周軍讓車上乘客先走,說自己會報警叫警察過來,然而後來他並沒有這麼做。周軍告訴警察,自己當時想出了事自己賠不起,沒有辦法。周軍說早在2015年的時候,就為自己的私家車買了50萬的保險,既然買了保險,又是滴滴司機的周軍為何落得一個出了事故賠不起的下場呢?

保險公司表示,周軍買的是私家車的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里有明確規定,肇事逃逸不賠,商業險也不賠,也就是說,就算周軍沒有逃逸情節,周軍拉活的時候,他的私家車就已經是一輛營運車了,並不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內。而滴滴客服也表示,滴滴平台的註冊協議中就規定由於司機過錯,給第三方造成的侵權損害,要由司機來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6月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判決,被告人周軍因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目前受害者一家正在考慮是否對滴滴公司也提起民事訴訟。

周軍一念間的僥倖,讓自己錯上加錯,給受害者家人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傷痛,而面對網約車這類互聯網背景下新的經濟形態,如何明晰權責、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更是我們每個公民需要重視和學習的重中之重。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河山會長您好,今天這起案件是關於網約車經濟的一起交通肇事之後,網約車的經濟問題就凸顯出來了,到底這個錢賠是不賠呢?您怎麼看。

A1:我們今天做的這個節目非常的有意義,非常的典型,這是分享經濟下,我們國家出現了一些新的經濟形態。互聯網+就是把社會上單個的、分散的、閑置的經濟因素通過互聯網把它整合起來,形成一個新的生產力網約車發展得非常地快,每天的點擊量達到2000多萬人次。這麼大的量

發生一些事故,一些交通事故,有時候是不可避免的,就本案來說第一責任人是網約車這個公司。我們國家的《民法通則》規定得非常得清楚,法人的工作人員造成他人的損害要由法人承擔責任。網約車公司,它是一個法人,那麼顧客、消費者到這裡來向它要求跟他派車,它派司機來了,所以司機的這個行為是一個法人的行為,所以他這裡出了問題,要由它承擔責任。

Q2:網約車的平台方回復說,因為這個司機有違章的行為,所以我們之間有一個內部的合同約定,這個您怎麼看?

A2:這個合同是它的內部關係,這種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說它對於被撞的這個老人的家屬來說,不具有法律效力,老人的家屬依然可以根據國家關於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追究網約車(平台)這個責任,就網約車(平台)跟肇事司機的關係是對他的法人賠付以後,可以向他進行追償。受害人發生(事故),不是說和一個個人的司機,而是這個公司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儘管這裡的網約車司和以往的出租公司的司機的勞動關係有所區別,有它的這種特徵,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它對於第三者受害人的賠償責任是沒有變的。剛才講從《民法通則》時就定了,定得這麼明確,30年了這條法律依然要適用,今天的互聯網的時代發生的問題。

接下來,咱們看看網友都是怎麼說的。

行車常需謹慎

犯罪莫存僥倖

主編:王秀敏

實習小編:張子亮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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