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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達在美是涉洗錢還是偷稅漏稅?監管制度這麼說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文/康路 王丹薇 發自紐約

2017年2月17日,美國康涅狄格州檢察院發布公告,稱一位56歲的公民Da Ying在康涅狄格州認罪,承認自己涉嫌對金融交易進行瞞報。根據騰訊娛樂報道,此公民為知名導演英達。而英達尚未公開回應。

2017年2月24日,騰訊財經獲取的起訴書和認罪協議書顯示,依據美國聯邦法典的第5324節(a)(3)條款和(d)(2)條款,英達涉嫌「故意瞞報金融交易(intended to evade the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ing requirement)」,涉嫌犯「拆分現金交易(structuring)」罪。康乃狄格州檢察院對騰訊財經確認,英達在上周認罪。根據該檢察院的公告,法官Underhill 將在2017年5月11日對英達進行宣判。英達將面臨最高刑期10年以及最高50萬美元的罰金。

紐約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T.K.Chang對騰訊財經表示,英達此案和的外匯管制無關,按照已有的證據,不能算作洗錢,除非法院還有其它未被公開的證據。

騰訊財經諮詢美國多名律師和會計師獲悉,在美國,用「拆分(structure)」的方式進行現金交易,並故意瞞報或規避審查,不管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就已經構成犯罪。如果監管部門發現類似的交易形態,可以凍結賬戶,並進行調查。

T.K.Chang對騰訊財經表示,因為這項罪名比其它的經濟類犯罪更容易拿到證據,所以在美國因該罪名被指控的人不少 。

為跨境高凈值客戶進行稅務策劃的紐約優合家族辦公室首席執行官Steven Zhang對騰訊財經表示,由於不了解美國稅務和法律體系,赴美移民往往會耍小聰明而因小失大,美國國稅局也會利用名人效應,進行普法,而避免被調查。

他同時表示,根據認罪協議書推斷,英達可能是因為前幾年少交稅款,而被稅務局控制了所有銀行賬戶,進而調查出賬戶中的不當行為。而T.K. Chang則對騰訊財經說,為了避免金融機構向美國財政部報告,而縮小貨幣交易金額的做法在美國常見,判罪依據的聯邦法律起於1986年,一直沿用至今,看上去是有些嚴苛。

英達到底做錯了什麼?

根據起訴書,檢方指控英達的依據是美國聯邦法典的第5324節(a)(3)條款和(d)(2)條款。上述條款都是美國反洗錢刑事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美國聯邦法典的第5324節(a)(3)條款規定,任何人不得通過「結構化拆分(structuring)」的方式,逃避法律規定的金融記錄報告。而(d)(2)條款規定,任何人如果涉及使用特定模式違法並在12個月之內涉及10萬美元非法活動,則面臨罪行總收益的雙倍或最高10年刑期,或兩者皆有。

檢方認為,英達的存錢模式,顯示他通過「結構化拆分」,來避免創建法律要求的記錄和報告。「結構化拆分」分很多種,比如借用第三方的賬戶,又被稱為「 篡改(smurfing)」,或是在不同的多家金融機構,通過多個單筆少於1萬美元的交易,而規避申報,也稱為「完美拆分(perfect structuring)」。根據英達記錄顯示,主要採用的是後者。

檢方發現,在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間,英達通過50筆現金存款,將總額46萬4千4百美元現金,存入他和妻子在美國四個銀行開設的六個賬戶。由於每筆均少於10000.01美元的申報門檻,被視為刻意規避遞交法律記錄。

在起訴書中顯示,英達曾經在同一天給四個不同的銀行存入等額,但都小於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比如記錄顯示,2011年7月5日,英達就給四個隸屬不同銀行的賬戶,均存入等額的9000美元,這也就意味著每個銀行都不需要給監管部門報備,但實際存入現金的總額遠高於1萬美元。調查人員統計,在2011年間,英達通過38個類似的現金交易在美國的銀行存入35萬6千8百美元,又在2012年,通過12個類似的現金交易在美存入11萬7千6百美元,總計46萬四千四百美元。

圖1:檢方在起訴書中提供的英達存款記錄

但是,雖然英達試圖以低於1萬美元的單筆現金存款,避開金融監管,但在美國,為了防止上述「化整為零」式的現金交易方式,來實施洗錢或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美國還有一系列的追蹤手段。

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在一個工作日之內,收到同一個人的累計1萬美元或以上的現金存款、提款或轉賬之後,也需要上報8300表給美國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的金融犯罪執法部門(Financial Crime Enforcement Network);而如果銀行發現可疑客戶銀行活動也需要向國稅局遞交可疑活動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比如30天之內,銀行懷疑存款人故意每次存款不超過1萬美元,就可能涉嫌洗錢、逃稅或其他犯罪活動,那麼,金融機構就需要遞交可疑活動報告。

T.K.Chang對騰訊財經表示,英達此案和的外匯管制無關,按照已有的證據,也不能算作洗錢,除非法院還有其它未被公開的證據。

美國如何徵稅

由於起訴書中,顯示英達在「被雇傭並獲取收入」,業內人士猜測,英達補交的聯邦稅,或部分屬於「海外收入稅」。 根據起訴書,英達曾經在2010年3月到2011年12月期間,通過多次中美往返,將約63萬美元現金帶入美國,每次入境時帶入的美元數額為3萬到7萬不等。

在美國,對於美國公民或綠卡的人,全球收入都需報稅。這也是部分移民家庭將錢從帶入美國之後,通過化零為整的方式存入銀行,規避監管的原因之一。

對此,前德勤高級稅務師、中美兩國註冊會計師James Chen對騰訊財經表示, 海外移民往往對美國全球徵稅有誤解,而耍小聰明。雖然美國全球徵稅,但是,如果在美國存的錢不是在產生的在期收入,只需申報,也不需要交稅,「而且如果在海外已交個人所得稅,且達到或超過美國相對應稅率,也不需要交美國稅。」

James Chen稱,如果是在海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沒有達到或超過美國相應的稅率,海外收入也可以有相應的抵扣,而不用全額繳納,「2011年的抵扣額是92,900 美元,而2017年的抵扣額是10,2100美元」。將抵扣部分減去之後的海外收入會根據收入來源,進行徵稅。「要看具體多少收入是多少。如果收入類型是工資或股利等,大致徵稅比例為15% to 39%。」 James Chen表示。

James Chen提醒道,如果被告已經具有美國綠卡身份,在認罪之後,有被遣返的可能,「找一個有經驗、靠譜的稅務專家很重要,美國高凈值人士長期都付1000美元每小時給稅務師是有道理的。」

對於是否涉嫌規避「海外收入稅」的猜測,騰訊財經通過郵件詢問康州檢察院,發言人表示,現階段不予置評。

英達認罪 檢察官建議輕判

根據康乃狄格州聯邦檢察院的聲明, 英達在等待判決的過程中,已經獲釋。而作為認罪決議的一部分,英達已經同意法院沒收他通過結構化分拆存入康乃狄格州的175938美元,並同意向美國國稅局繳納尚未支付的 2009-2011年的聯邦稅、罰金和利息,為113195美元,總計約29萬美元。

檢察官認為,考慮到英達涉嫌違法的金額為46萬美元左右,處於25萬-55萬美元區間,無犯罪記錄,而且認罪,建議被告刑期在24-30個月的範圍內,罰金在1萬-9.5萬美元的範圍內。同時,被告可能面臨在監禁后另有1-3年的監外看管期。

但法官不一定會遵照檢察官的建議進行判決。法官Underhill 將在2017年5月11日對英達進行宣判。

圖2:英達起訴狀截圖
圖3:英達起訴狀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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