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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找「工作」 要謹慎

近日,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被告人上官某某、吳某某、周某三人在找工作期間,經他人介紹了一種掙錢的「工作」,誰想竟因這份「工作」而獲刑。

三名被告人通過「上線」寄來的大量身份證和電話卡后,利用與自己相貌相似的身份證及銀行監管的漏洞,在伊寧市各大銀行營業網點騙領銀行卡,然後以一張卡50至100元不等的價格寄回給「上線」,收取「辦事費」,伊寧縣人民檢察院對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上官某某、吳某某、周某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了打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結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構成的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判處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官提示:冒用他人身份證騙領的銀行卡,主要被用於網路詐騙、電信詐騙、洗錢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社會危害巨大,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即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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