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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行管考研狀元集訓營筆記

北京大學行政管理考研2017級成功學員及輔導老師盧老師

北京大學行政管理考研易研教育筆記(一本通)

行政行為

第一、行政行為概述

1、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共服務性、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等特徵(一說執行性、單方性、裁量性和職責許可權統一性)。

2、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效力

A、內容: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變更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

B、效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一說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3、行政行為的分類(定義及區分標準)

A、內部&外部行政行為

——區分標準:主體、所針對事項性質和法律依據、內容與法律效果的性質

B、抽象&具體行政行為

——區分標準:調整範圍(確定與否)、能否反覆適用、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方式(直接或間接)、行為程序

C、羈束&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D、依職權&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依據: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

——意義:舉證責任分配和開始程序

E、授益&不利行政行為

F、單方&雙方行政行為

G、要式&非要式行政行為(是否須具備法定形式)

H、作為&不作為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

I、行政立法&執法&司法行為(行政權作用方式)

J、自為&授權&委託行政行為(行政職權來源)

K、終局&非終局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做出最終決定)

4、行政行為的成立與合法要件

A、成立要件:主體、主觀、客觀和功能四方面

B、生效規則:即時、受領、公告、附條件生效四種

C、合法要件:主體適格(合法)、內容合法、(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5、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

A、無效(自始無效)

——無效條件:行為違法、主體不明確或越權、主體受脅迫、將導致犯罪、無實施可能

——無效的法律結果:行政相對人不受拘束並可請求有權機關宣布無效、有權機關可隨時宣布其無效、無效后利益返還(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B、撤銷

——撤銷條件:行為合法要件缺損、行為不適當

——撤銷的法律結果:通常使行為自始逝去法律效力,但特殊情況下可自撤銷之日其失效

C、廢止

——廢止條件:法律依據被修改廢止或撤銷、情勢變遷、目的已達成

——廢止的法律結果:行為效力自廢止之日起無效

第二、抽象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對象普遍性、效力普遍持久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訴性的特徵;分為行政立法行為和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

A、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須經有權行政機關討論決定、須經行政首長簽署、須公開發布

B、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不及行政立法嚴格):不以相應行政機關討論為必要、須經行政首長簽署(可非正職)、須公開發布(可依行政公文的行使公布)

3、行政立法行為

A、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同時具有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

B、分類:一般&特別授權立法(特別之處)、中央&地方行政立法、執行性/補充性&實驗性立法

C、行政立法的主體和許可權(七大類、三大項)

D、行政立法原則: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

E、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簽署和公布、備案

F、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權力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4、其他抽象行政行為(其他規範性文件)

A、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製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具有主體廣泛、效力多層級和從屬、規範性等特徵。

B、與相關概念區別

——與行政立法:制定主體範圍、效力、規範範圍以及程序不同

——與抽象行政行為:從屬

——與具體行政行為:類似於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

C、作用:有利於規範政府行為,加強法制;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問題;有利於促進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D、主要問題:宏觀混亂、源泉嚴重、內容不符嚴重、依據不規範、未遵法定程序

E、程序完善

F、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命令: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一種極為普遍的行為形式;是行政主體依職權做出的為行政相對方設定行為規則的行為,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為保障。

A、分類:形式意義&實質意義的行政命令

——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二者起因、目的相同,往往同步進行或前後先連,但性質、內容、形式和直接目的都不同。

B、作用:是現代國家實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C、局限:違法或不當地實施行政命令將導致對行政相對方合法權益的侵害

2、行政徵收:行政主體為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及宏觀調節經濟互動的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向負有法定義務的行政相對方強制地、無償地徵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徵。

A、與相關概念的辨析:公用徵收、行政徵用、行政沒收、行政徵購

B、內容:稅收、消費稅、建設資金、排污費、管理費、滯納金;分類:因使用權引起、因行政法上義務引起、因違反行政法規定引起

C、方式:查賬徵收、插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征、代扣、代繳;程序:自願交納和強制徵收

D、問題與改善

——問題:主體不規範、措施程序不完善、減免條件不明確、缺少向對方不服徵收的法律救濟

——完善:規範立法、歸納總結

3、行政許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辦法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參見行政許可法)

A、中外及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界定

B、作用:控制危險、配置資源、提供公信力證明

C、行政許可的範圍和設定

D、程序(一般和特別)

E、監督檢查

4、行政確認: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和法律事實進行贈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徵:要式、羈束、外在表現行使受技術規範制約。

A、行使: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准、鑒證、行政鑒定

B、分類標準:動因、與他種行為關係、對象

C、作用:提供依據、預防糾紛、保護合法權益、有利於科學管理

5、行政監督檢查:又稱行政調查,是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A、作用:及時反饋、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保證目標實現

B、方法:檢查、調閱審查、調查、查驗、檢驗、鑒定、勘驗、登記、統計

C、程序

6、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反對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內容參見行政處罰法)

A、與相關概念區別:行政處分、刑罰、行政強制執行、執行罰

B、原則:處罰法定、與教育相結合、公正公開、權益保障、一事不再罰、過罰相當原則

C、種類: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財產罰(罰款、沒收財務、責令賠償)、聲譽罰(警告、通報批評)

D、管轄:主體(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的機關組織);管轄規則

E、適用

——適用條件

——適用方法: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應當處罰與可以處罰、從輕減輕與從重處罰、單處和並處、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的兩罰處罰適用

F、決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G、執行程序

7、行政強制: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採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或者處於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採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A、種類

——對人身&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及時性&執行性強制措施

B、與相關概念的區別:行政訴訟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8、行政給付(略)

9、行政獎勵(略)

10、行政裁決: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A、與相關概念區別:行政仲裁、行政複議、行政審判

B、作用

C、種類:損害賠償、權屬糾紛、侵權糾紛裁決

D、程序:申請、手裡、調查審理、裁決

11、行政合同: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具體細節參考民事領域債與合同法)

A、種類:政府採購合同、科研合同、國家訂購合同、公用徵收合同、公益事業建設投資合同、國有資源開發合同、企業承包管理合同;作用:對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

B、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和解除

——締結原則:適應行政需要、不超越行政許可權、內容合法;方式:招標、拍賣、邀請發價、直接磋商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變更、解除和終止(比較)

12、行政指導: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為適應複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A、種類

B、意義

C、作用

——對強制性法律手段的補充

——對經濟發展的引導和促進

——對社會生活的協調和疏導

——對損害社會利益行為的預防和抑制

D、外國行政指導制度簡介(日本、德國、美國)

E、建立行政指導制度的對策

■ 行政法

法律關係——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客體三要素構成。

行政法律關係是指經過行政法調整之後、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係。可分為內部&外部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實體&程序法律關係。

行政法律關係特徵: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非對等性、權利義務法定、行政主體實體上權利義務的重合性、行政終局裁決為一般司法終局裁決為選擇。

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依行政法規範的根據和相關行政事實(行為和事件)的出現。

監督行政法律關係:監督必要性、含義、特徵、主體、內容和產生變更消滅

——必要性來源於控制行政權力的需要和使行政行為合理合法的要求

——含義: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關係。(監督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的區別與聯繫)

——特徵:多重複雜、包含行政訴訟法律關係、非對等性

——主體:立法機關、負責進行監督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被監督的特定行政主體,外加特定情形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相對人:

1、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指向的一方當事人,即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2、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

A、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保護的權利

B、派出違法或者不當行政的請求權與行政介入請求權

C、法保護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

——對法律保護的利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全面予以保護

——公共&私人利益的分野導致法律上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的二分論,但實際上二者界限並不明顯,本著公平原則,在難以判斷時推定為個人的法律利益。對關於二分利益的法律糾紛應充分發揮法律解釋的救濟作用。

D、關於五下次裁量請求權的若干問題

——違反一義性羈束的法規範上的確定條款而行使行政權或者不行使行政權時,該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是違法的;既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行政訴訟,甚至可以請求國家賠償,這點不存在爭議。

——行政主體執行在某種程度上承認其行政裁量權的裁量條款時,是否存在違法:(1)一般屬於合理與否的問題,只能通過行政複議途徑來解決(2)超越裁量權界限或濫用裁量權,屬於違法,公民有權請求排除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不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持續不作為時,公民可以請求發動行政權(裁量權收縮論)。

3、行政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參與行政過程(1)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2)行政相對人參與制定行政法規範和行政計劃的權利(3)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被告知事實理由和依據、陳述和申辯、聽證權

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共服務性、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等特徵

行政行為的內容: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變更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

行政行為的效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行政行為的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對象普遍性、效力普遍持久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訴性的特徵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同時具有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須經有權行政機關討論決定、須經行政首長簽署、須公開發布

行政立法原則: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

行政立法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簽署和公布、備案

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權力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

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製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具有主體廣泛、效力多層級和從屬性、規範性等特徵。

其他規範性文件作用:有利於規範政府行為,加強法制;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問題;有利於促進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其他規範性文件主要問題:宏觀混亂、越權嚴重、內容與上一級規範性文件不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制定時不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實用主義)、不遵守必要的程序規則

其他規範性文件:程序完善

其他規範性文件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將其他規範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範圍)

行政許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認為行政許可的性質是:解禁或權利恢復,即認為許可是對一般禁止行為的解除,是自由的恢復而不是權利的授予。行政許可的本質是公民自由權利的恢復。

行政許可設定的兩類事項:1、牽涉到公共利益2、自然人生命、自由、財產可能產生嚴重危害的活動

行政許可設定是一種立法性行為。

行政許可的價值取向: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為核心,同時兼顧便利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許可法》確定的立法宗旨是: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法其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行政許可設定的依據:正式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臨時依據:決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行政許可設定的主體:原則上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在一定條件下也包括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

行政許可的作用:控制危險、配置資源、提供公信力證明

行政許可設定的原則:1、依法設定2、公眾參與(主要體現在參與聽證會上)3、適當性原則(行政許可設定不當,會損害公民合法權利)4、成本效益原則(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要努力以儘快的時間、儘可能少的人員、儘可能低的經濟耗費,達到行政目的)

《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安全事項、特許事項、核准事項、認可事項、登記事項、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法》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1、與公共利益無關,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不致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事項2、市場競爭機制可以有效調節的事項3、社會可以調節的事項,即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

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被委託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的程序:一般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和延續;特別程序:特許程序(招標拍賣)、認可程序(考試、考核)、核准程序、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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