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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 卡主責任有幾分?

8月23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近年來烏市審理的銀行卡盜刷典型案件,並通過法官提示的方式,為持卡人提供建議。

案例一

關鍵詞:

持卡人承擔全額損失

2016年7月19日,17時09分至17時11分期間,擺某某的銀行卡內資金被人以QQ賬戶轉賬的形式,通過深圳某公司的同一交易設備終端連續支出七筆合計9000元。

原來,擺某某的180168**008手機綁定了涉案銀行卡。被盜的qq號碼,正是擺某某在此期間申請的賬號。

事發后,擺某某遂以其銀行卡被盜刷為由向某行人民路支行提出索賠要求,遭到某行人民路支行拒絕後,擺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某行人民路支行向擺某某提供的涉案銀行卡系晶元卡,安全係數較高。擺某某涉案銀行卡9000元是通過第三方平台,在輸入手機驗證碼及交易密碼的情況下,銀行按照其與第三方平台的約定及持卡人的指令進行轉賬支付,因此某行人民路支行不存在違約行為,亦無過錯。

最後,法院駁回了擺某某對某行人民路支行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近年來,烏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因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上支付等引發的銀行卡糾紛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態勢,案件類型也有所增多。

互聯網支付無需藉助銀行卡物理載體本身,僅需憑藉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及實時動態驗證碼即可在網上支付平台完成交易。

在此過程中,銀行對持卡人及銀行卡「面對面」的審核義務喪失,取而代之的是支付平台對持卡人及卡片相關信息的「非面對面式審核」,極大地增加了銀行卡盜刷風險。

作為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登錄密碼、交易密碼及簡訊驗證碼等。

【案例二】

關鍵詞

銀行與持卡人二八分責

2016年3月24日,焦某某收到植入木馬病毒的名為校訊通鏈接的手機簡訊,焦某某該鏈接后提示為高風險。此後,焦某某在微信群中對其他人進行了提示。

2016年3月27日,焦某某的手機上收到來自某銀行服務電話95595發來的簡訊,顯示其銀行卡先後3次通過網銀轉賬的方式向兩個賬號轉出63824.97元,該款項為焦某某所在單位在某銀行辦理的工資卡中的款項,全部為焦某某的工資收入。

焦某某在收到轉賬簡訊后立即通過電話辦理掛失,並聯繫銀行工作人員,經核實,該網銀轉賬行為是在一個IP地址為廣西的電腦上操作完成。2016年3月27日,涉案某銀行卡內資金通過網銀方式被轉賬。

法院審理認為,因焦某某點擊不良網站造成其銀行卡密碼池露,對涉案銀行卡內資金損失亦存在一定的過失,負有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某銀行烏魯木齊分行承擔80%責任、焦某某承擔20%責任。

法官提示:

銀行作為專業機構,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網上銀行交易平台,配備並加強網上交易安全的專業技術團隊及軟、硬體設施,對銀行卡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積極解決。在現今網上交易及網路支付頻繁、網路詐騙頻發的情況下,作為專業銀行機構,更應該採取全面的措施積極防範。

持卡人開通了網上銀行交易業務,應當提高警覺,在點擊網上不明鏈接時應加倍謹慎,建立安全防範意識。在網路交易及支付出現安全隱患時,第一時間採取安全措施。

【案例三】

關鍵詞:

銀行賠償持卡人全部損失

袁某某在某行西北路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卡。2016年6月17日中午,袁某某發現有人在菲律賓取走其銀行卡上35198.52元。 袁某某立即列印清單及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6年6月22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區分局對袁某某銀行卡涉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期間,袁某某與銀行多次協商退款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某行西北路支行主張案件應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中止審理,同時,在審理過程中,該行認為銀行卡被盜刷是袁某某對銀行卡及密碼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所致,但又未舉出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即使公安機關已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袁某某與某行西北路支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本身不涉及犯罪,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並不影響民事糾紛的審理。在其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判決銀行承擔上述款項的支付責任。

法官提示:

持卡人辦理的借記卡,與銀行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案例四】

關鍵詞:

持卡人承擔六成損失

張某某在甲銀行農機廠支行辦了一張「松鶴借記卡」,並開通網上銀行跨行轉賬功能。此後,張某某又在乙行蘇州路支行辦理一張「一卡通金卡」,並開通跨行通業務功能。

某日,張某某發現,自己甲銀行卡內的現金48300元、乙銀行卡內現金10180元分別被轉賬至另一人在工商銀行賬戶名下。張某某立即聯繫銀行客服要求凍結卡內現金。但其在乙銀行卡內的現金還是被轉走。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某網上銀行交易過程中,網銀後台程序對其交易的驗證碼及銀行卡密碼均進行了審核,兩銀行均向其發送簡訊,但所發簡訊均通過張某某的手機自動轉發給歸屬地為廣西梧州手機號上。這一情形已超出銀行的合理預見和控制範圍,張某某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銀行在張某某銀行卡被盜刷后,只是採取了普通的報警措施,延誤了最佳減少、挽回損失的機會,亦應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兩個銀行各承擔張某某損失20%的責任,張某某自行承擔剩餘60%的損失。

法官提示:

網上銀行作為一種方便、快捷的銀行服務,與一般借記卡櫃檯轉賬交易的不同之處在於轉賬交易時銀行方並不接觸客戶的銀行卡和身份證,而是以網路為載體,通過客戶發出的銀行賬號、登陸密碼、簡訊驗證碼、支付密碼,來確認客戶的身份和交易的有效性,並按照指令進行交易。

持卡人如未對銀行賬號、登陸密碼、簡訊驗證碼、支付密碼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對銀行卡密碼池露存在明顯過錯,則須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官建議:

該類案件的舉證責任、舉證能力成為審判實踐中最主要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持卡人在銀行卡被盜刷后,往往因疏忽大意、受個人能力限制、所獲信息不對稱等因素而錯失了第一時間補救或挽回損失的機會;還有的持卡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搜集並保留相關證據,造成在訴訟中面對銀行對基本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無法舉證,而將自己置於不利地位。

「如果遇到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持卡人先辦理銀行卡掛失,同時列印出期間的交易流水,涉及異地盜刷的,持卡人還需搜集自己作為持卡人與銀行卡並未分離的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陳映紅同時建議,如果卡主所持有的銀行卡為磁條卡,應儘快到發卡行換成安全性較高的晶元卡。同時,個人的身份信息及銀行卡不要隨意給陌生人,使用pos機時要注意周圍是否有異常情況,收到陌生電話、簡訊不要輕易點擊,有陌生人加好友,也要核實對方的身份,陌生微信群搶紅包等活動,盡量不要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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