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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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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保護生態環境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日前,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近年來全市法院審結的環境資源審判案件進行了評選,從中選出十大典型案例。它們分別是:

一、李志軍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4月17日至11月3日,被告人李志軍夥同蘇小秋、尹春華、邱德勇、李至來(均已判刑)等人交叉結夥,先後到莒縣、五蓮縣、嵐山區、諸城市等地,盜伐林木17起,盜伐林木224.6098立方米,價值131 419元,所盜樹木被告人李志軍夥同他人銷贓揮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志軍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盜伐他人林木,數量特別巨大,構成盜伐林木罪。鑒於被告人系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被告人在二審期間主動交納賠償款131 419元,積極賠償因盜伐林木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綜合考量被告人李志軍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對其自首應當減輕處罰。據此,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李志軍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森林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對此專門立法予以保護。本案中的被告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故意盜伐他人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不僅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而且給生態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損害,依法應予嚴懲。但綜合考慮被告人系自首,充分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二審遂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本案既嚴厲打擊了危害環境資源犯罪,又增強了當地群眾的法律意識和保護生態環境意識,提高了社會公眾對依法保護環境資源的認知度,具有較大的意義。

二、陳祥滿、李亮、梁傑盜採河沙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祥滿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梁傑駕駛挖掘機自巨峰河日照市嵐山區巨峰鎮邱后村段盜採河砂7 023.4立方米。其將部分盜採河砂出售,非法獲利3 000餘元,剩餘6 904.4立方米河砂予以存放。經鑒定,被告人陳祥滿盜採河砂的價值182 608.4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亮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梁傑駕駛挖掘機自巨峰河日照市嵐山區巨峰鎮邱后村段盜採河砂2 887.2立方米。后將大部分河砂出售,非法獲利60 000餘元,剩餘825.2立方米河砂被轉移存放。經鑒定,被告人李亮盜採河砂的價值93 758元。

【裁判結果】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祥滿、李亮、梁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採礦罪。三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祥滿所採的河砂大部分未銷售,案發後被查封,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主動支付被破壞土地的回填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各被告人非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陳祥滿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被告人李亮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梁傑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中的被告人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不僅造成了礦產資源的流失,而且給生態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損害。法院在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同時,對各被告人並處罰金,同時責令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僅有助於該類犯罪的預防與懲治,而且挽回了部分經濟損失,使得因環境犯罪行為導致的環境破壞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復。本案既嚴厲打擊了危害環境資源犯罪,又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呂鋼、楊小軍違法排放污水致環境污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鋼在日照市東港區濤雒鎮大草坡村無證經營一家鋼渣處理廠,該廠在未取得環保手續的情況下,長期將清洗鐵礦粉產生的廢水排往廠外池塘、水溝等處,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2015年4月1日,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國際海洋城環保辦公室對該廠下達《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責令停產停業,但該廠仍繼續排放廢水污染環境。經監測,該廠排放的生產廢水PH為13.18,系危險廢物,屬於有毒物質。被告人楊小軍作為管理人員,明知呂鋼經營的鋼渣處理廠長期排放生產廢水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然協助呂鋼管理生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鋼、楊小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鋼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楊小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呂鋼、楊小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其均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呂鋼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據此,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呂鋼,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楊小軍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為有效保護環境,國家對危險廢物處置有明確規定,處置危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本案被告在明知自己沒有處理資質、明知他人沒有處理資質的情況下,為了經濟利益,無視生態環境安全,違反規定程序和資質要求處置危廢,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對被告判處刑罰,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審判職能保護生態環境,從嚴懲治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同時提高了污染環境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對於規範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有著積極作用。

四、袁二平、梁海彬、丁昌偉、袁安亮傾倒廢水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袁二平、梁海彬租賃五蓮縣宏達植物油廠的廠房,在沒有到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非法購買硫酸239.87噸用於生產酸化油,同時產生大量含酸廢水。被告人袁二平、梁海彬明知被告人丁昌偉無相關經營許可證,讓被告人丁昌偉、袁安亮將20餘油罐車共計300餘噸含酸廢水拉走,並傾倒至日照市嵐山區巨峰鎮和高興鎮河溝內,造成環境污染。經日照市環境保護局檢測,傾倒在高興鎮河溝內的殘餘廢水PH值為0.43,屬於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二平、梁海彬違反國家規定,未到公安機關備案即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硫酸,數量大,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丁昌偉、袁安亮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袁二平、梁海彬明知丁昌偉、袁安亮無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資質仍委託處置,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據此,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二平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以被告人梁海彬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以被告人丁昌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被告人袁安亮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典型意義】

為有效保護環境,國家對危險廢物處置有明確規定,處置危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本案被告人丁昌偉、袁安亮違反國家規定,傾倒上述含酸廢水三噸以上,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本案被告人袁二平、梁海彬違反國家規定,未到公安機關備案即擅自購買大量易制毒化學品硫酸,且明知無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資質仍委託處置,無視生態環境安全,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該案的審判,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對於規範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加強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有著積極意義。

五、鍾建偉違法排放污染物致環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間,被告人鍾建偉為謀取利益,在未辦理任何工商登記、環保登記以及未安裝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電鍍加工業務。在電鍍加工過程中所產生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經山東省分析檢測中心對提取該滲坑內的廢水進行檢測,其中鋅含量為1210mg∕L,已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歸案后,被告人鍾建偉主動上繳違法所得2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建偉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滲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屬超過國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被告人鍾建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主動上繳違法所得,在法庭審理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情節,結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據此,五蓮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處被告人鍾建偉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沒有相關資質、沒有污水處理設備的情況下,為了經濟利益,無視生態環境安全,違反規定程序和資質要求處置危廢,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對被告處以有期徒刑,並分別處以罰金,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刑事審判職能保護生態環境,從嚴懲治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同時提高了污染環境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對於規範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有著積極作用。

【基本案情】

劉加田、許崇貴等6戶非法加工生產塑料顆粒,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於2014年開始生產經營,其生產排出的污水等,未經處理流入附近的河流和低洼地,造成環境污染。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後進行了調查取證並向被告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嵐山分局提出了檢察建議。被告在接到檢察建議書後,採取了查封、關停等強制措施,但始終未能從根本上消除這些非法加工戶可能隨時恢復生產的情況。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山東省內的公益訴訟試點單位,特指派莒南縣人民檢察院向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被告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負有的主要的、統一的監管職責。本案被告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後,雖對涉事企業採取了查封、關停等強制措施,但沒有從根本上予以遏制。判令被告繼續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責,對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據此,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嵐山分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對轄區內劉加田、許崇貴等非法生產塑料顆粒的加工戶依法繼續履行環境保護的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公益訴訟是為保護生態環境而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案作為一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通過案件的審理,明確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責,督促行政機關採取有效措施,並確保這些塑料顆粒加工戶不再具有隨時可以恢復生產的能力,防止繼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達到人民群眾滿意的清理效果,同時也符合公益訴訟訴求目的。

七、李慶堂訴日照賽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染責任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李慶堂承包果樹園與日照市賽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普食品公司)前後相鄰。賽普食品公司於2009年開始建設生產,排放廢水、廢氣。經日照市東港區農業局組織鑒定,李慶堂果園果樹死亡、枯梢萎焉不是病、蟲、肥等所致,與栽培措施沒有直接關係,經初步判斷果樹死亡、枯梢萎焉由其他因素所致。2011年7月13日,李慶堂和賽普食品公司簽訂補償協議書,由賽普食品公司一次性補償該戶三年損失人民幣伍仟陸佰元整。上述協議於2014年7月到期后,原告又主張按以前協議數額賠償未果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且該民事責任的承擔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於賽普食品未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排污行為與李慶堂果樹的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出證據,李慶堂要求賠償果樹經濟損失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關於李慶堂的損失,根據東港區農業局的調查報告及價格評估公司的評估,每年的損失為5 575.5元。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酌情支持李慶堂果樹5年的經濟損失為宜。據此,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決日照市賽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李慶堂5年果樹的經濟損失27 877.5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特殊歸責原則的確立對於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侵害具有重要的制度意義。在本案中,李慶堂已舉證證明了被環境污染侵害的事實,賽普食品未能向法院提交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明,故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法院準確認定案件性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查明損害結果,依法作出了裁判。法院判決賽普食品賠償李慶堂果樹經濟損失,既保護了李慶堂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及案件事實,又體現了人民法院運用民事審判職能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八、蔡成秀與日照水庫管理局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蔡成秀與被告日照水庫管理局下屬單位日照水庫茶場簽訂林業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屬大崮山,承包期限三年。承包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在承包區域投資養殖山雞。后被告根據日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市區飲用水源地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下發「關於處理崮山規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解除與蔡成秀的承包合同,並告知其限時搬出日照水庫保護範圍。因被告拒收原告續交的承包費,並想單方終止合同,原告拒不搬遷養殖場,雙方協商不成併產生糾紛。2013年6月,原告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53 000餘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蔡成秀與被告日照水庫管理局下屬單位日照水庫茶場簽訂的《承包合同》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日照水庫茶場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其所形成的法律後果應由被告承擔。後由於日照水庫管理局貫徹上級政策的原因,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要求終止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依法予以准許,但合同解除后,被告日照水庫管理局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據此,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蔡成秀與被告日照水庫管理局之間簽訂的崮山山場承包合同,被告日照水庫管理局賠償原告蔡成秀損失10 800元。

【典型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水源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日照水庫承擔著日照市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工業供水任務,庫區水源安全關係到日照人民的身心健康和城市發展,妥善處理涉日照水庫周邊畜禽養殖污染整治項目的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既有效化解了矛盾糾紛,又保障了市區群眾的飲水衛生安全,實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基本案情】

日照聚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碳絲杠電鍍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成投產並造成環境污染。日照市環境保護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聚源機械公司停止生產,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依法送達后,日照聚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後日照市環境保護局又依法該公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但其仍未履行。日照市環境保護局遂依法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市環保局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執法程序合法,處罰決定於法有據。被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日照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日環海罰字[2016]03號行政處罰決定,其中第一項(責令被執行人日照聚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絲杠電鍍項目停止生產)由申請執行人組織實施。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開工建設並造成環境污染。為了經濟利益,不惜以損害環境為代價,反映出其環境法律意識淡薄。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體現了人民法院保護生態環境,從嚴懲治污染環境行為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也對環境污染者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十、莒縣華泰橡膠有限公司訴莒縣環境保護局要求撤銷被告企業環境「黑榜」、消除不良影響、賠償損失案

【基本案情】

莒縣華泰橡膠有限公司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碳黑加工項目並投入運行,莒縣環境保護局責令其立即停產停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並根據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建立環保誠信「紅黑榜」名單制度要求,將其列入企業環境「黑榜」名單,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示發布。原告莒縣華泰橡膠有限公司向莒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莒縣環境保護局撤銷被告企業環境「黑榜」、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莒縣環境保護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要求,將存在環境違法事實的原告列入「黑榜」名單報送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布的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不違反法定程序。據此,莒縣人民法院對原告關於撤銷被告對原告發布的「黑榜」,並由被告消除因此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由被告賠償精神損失10 000元、經濟損失50 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建立誠信發布、宣傳和誠信「紅黑榜」名單制度,由環保部門發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紅黑榜」,是宣傳先進典型,鞭撻失信行為的有效手段,也是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被告在對原告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理的同時,依法將原告列入企業環境「黑榜」名單進行公示發布,是環境執法行為的延伸和細化,對於建立正確的輿論導向,提高全民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彰顯了支持行政機關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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