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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致使離婚應該返還彩禮嗎?

【案例】

 原告訴稱:原、被告是201212月登記結婚的,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被告經常打罵原告,且在原告看病手術期間不聞不問,使原告失去了生活的信心。現請求離婚,並撫養孩子。

  被告辯稱:原、被告是自由戀愛結婚的。婚後原告因性格乖戾,多次與家庭成員發生矛盾。20143月原告丟下不滿3月齡的嬰兒離家出走,未盡到一個做母親的義務。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21222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2013127日生女孩羊X甲。婚後雙方因生活瑣事多次發生矛盾。20143月原告回娘家生活,同年6月原告在北京做膽結石切除手術,住院期間被告沒有看望過原告。原告遂於201518日提起離婚訴訟。

  另查:結婚時被告拿給原告彩禮款64000元(其中「開合」6000元)及金項鏈一條、金耳環一雙;原告帶有婚前個人財產電冰箱一台、梳妝櫃一件、電視櫃一件、組合櫃一件、組合沙發茶几一套、電視機一台、洗衣機一台;原告在北京做手術花費醫療費8117.26元。

上述事實有XXX鎮婚姻登記處證明、調查筆錄、陳X甲的證明、蘭州市第二醫院病歷及醫藥費發票在案證實,原、被告對主要事實陳述一致,應予認定。

【法院判決】

原、被告結婚後雖生有子女,但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產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不歸,使夫妻感情有了裂痕,且在原告生病手術期間被告不聞不問,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支持。因孩子未滿兩周歲,尚在哺乳期內,原告請求撫養孩子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關於彩禮返還問題,因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依法應酌情返還;原告在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做手術花費醫療費8117.26元,系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費用,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XX與被告羊XX離婚;

二、孩子羊X甲由原告陳XX撫養,待其成年後隨父隨母任其自擇,被告羊XX有探望權;

  三、由被告羊XX支付給原告陳XX孩子撫養費13000元;

  四、由原告陳XX返還給被告羊XX彩禮款38400元及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

  五、原告陳XX的婚前個人財產電冰箱一台、梳妝櫃一件、電視櫃一件、組合櫃一件、組合沙發茶几一套、電視機一台、洗衣機一台歸其所有;

  六、由被告羊XX付給原告陳XX醫療費4058.63元。

北京元甲律師事務所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元甲律師事務所認為,彩禮是否應予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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