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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引發妯娌同室操戈

為財產起紛爭

從一個簡單的離婚民事案,衍生出刑事案,而後又有企業對離婚案進行財產擔保,繼而對企業資產進行查封,此事發生在遼寧省錦州市。

2011年6月10日,遼寧錦州人王某軍的妻子胡某向該市古塔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並請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2011年7月4日,胡某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相關財產。2011年7月5日,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依胡某的申請對相關股權和財產進行了查封和凍結。

2012年8月,胡某又對自己的丈夫及嫂子劉妍(王某軍的哥哥王某民之妻)進行了舉報,稱其二人相互勾結侵佔集體利益,偷稅漏稅等。隨後,劉妍被公安機關傳喚,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2013年2月8日,劉妍被取保候審。同日,胡某與王某軍達成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部分約定王某軍自願將共同財產折價后支付給胡某2800萬元,同時約定相應的支付方式,並由劉妍掌控的四家公司擔保。對此,古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391號民事調解書。

2013年9月,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太松刑初字第00062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劉妍免予刑事處罰。

劉妍對此判決並不服。2017年6月,她委託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目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接到該案申訴材料。

離婚引發財產分割糾紛

王某軍與胡某相戀於1998年,2001年10月26日依法登記結婚。

王某軍的父親王某順曾是錦州華順企業集團的董事長,家境殷實。

婚後的王某軍經營著一家以養殖海參為主的企業,同時也在家族企業中幫忙打理一些事情。

胡某一直在另一單位上班,同時掌控著王某軍所經營的海參企業的財務。

2007年9月,王某民、王某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錦州市公安局羈押。2008年6月28日,王某順病逝。此後,華順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經營出現困難,難以為繼,所有日常工作均由王某民之妻劉妍負責。

接著,王某軍被判刑入獄。在服刑期間,胡某還不時到監獄去探望王某軍。

2011年年初,王某軍被釋放,當時胡某還去監獄接王某軍回家。此後,夫妻二人還是如平常一樣,各忙各的,這樣過了大半年。

一天早上,胡某帶著女兒出了門,直至晚上都沒有回家。王某軍就給胡某打了一個電話。胡某稱,她在另一處房子,晚上不回來了,王某軍當時並沒有在意。

2012年3月的一天,王某軍去一個客戶處要賬才得知,該筆款項已經被法院查封了,是因為胡某到法院起訴與他離婚,並查封了財產。

其實,胡某已於2011年6月10日,向錦州市古塔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王某軍在遼寧壽世源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錦州華順裘革皮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農立民羊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收益及債權。

2011年7月5日,古塔區法院即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391-1號民事裁定書,將遼寧壽世源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錦州華順裘革皮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2.5%股權以及三家公司的股東權益2000萬元全部凍結。

王某軍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此事讓他感到很意外。

王某軍說,在他出獄之後,2011年6月之前,他們都是在一起生活的。在胡某搬到另一處房子住后,偶爾還會回王某軍住的地方拿東西,但並沒有說離婚的事情。

王某軍還表示,胡某要求的財產分割也不合理,他在家族企業中並不佔有股份,在他父親去世時,他在監獄中已經寫了聲明,放棄了家中所有遺產,將遺產全部留給他的母親。但胡某要求分割財產,而法院竟然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就查封了財產。

至此,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雙方遲遲沒有達成協議。

記者為求證此事,多次撥打胡某手機,但均未接聽。

離婚難了,舉報又起

離婚一事未平,王家又攤一事。2012年8月,胡某向相關部門舉報了華順企業集團以及王某軍和嫂子劉妍,稱其二人相互勾結侵佔集體利益,偷稅漏稅等。稅務部門及公安經偵部門經過多次調查,認為劉妍、華順企業集團及所屬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胡某及其家人繼續向公安機關舉報劉妍涉嫌職務侵佔、挪用資金。

2012年11月9日,劉妍被錦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帶走調查。11月22日,劉妍被批准逮捕。

劉妍被帶到看守所后,胡某及其家人一直通過辦案單位和律師向劉妍傳遞信息,希望劉妍能代表華順企業集團及相關企業替王某軍承擔「分手費」,最後價格從4000萬元一直談到2800萬元。

2013年2月8日,大年三十,劉妍的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讓劉妍簽署同意替王某軍支付分手費的協議。

簽完協議的同日,劉妍被取保候審。

古塔區人民法院法院根據王某軍和胡某的離婚協議書出具了離婚調解書,並立即將華順企業集團位於南山經濟實驗區南廣路68號的土地予以查封;胡某的律師也趕到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領取被查封的賣地款1510萬元(該公司欠付華順企業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土地轉讓價款)。

記者注意到,從劉妍的釋放到簽訂分手協議,以及出具調解書和領取1510萬元均在同一天完成。

2013年9月22日,太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妍挪用華順企業集團329萬餘元的事實存在,但「該企業屬家族企業,四名股東有三名系母子關係,另一名系挂名股東」,且挪用資金行為「得到公司各股東的認可」,也「得到舉報人諒解」,所以最終認定「劉妍犯挪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

擔保與查封

2013年2月8日,胡某與王某軍達成離婚協議,關於財產分割部分約定王某軍自願將共同財產折價后支付給胡某2800萬元,同時約定相應的支付方式,並由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遼寧壽世源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錦州華泰皮革有限公司、錦州華順裘革皮製品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擔保。

2013年2月8日,古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古民一初字第00391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稱: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關於財產分割部分):被告王某軍在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遼寧壽世源生物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錦州華泰皮革有限公司、錦州華順裘革皮製品有限公司、北京中農立民羊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及繼承其父王某順的股權歸其所有,被告王某軍給付原告胡某財產分割款人民幣2800萬元。同時,調解書還載明,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以其所有的位於錦州市南山經貿試驗區南廣路68號三宗土地的使用權為王某軍提供擔保。

2014年3月6日,古塔區人民法院依胡某申請,查封了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坐落於錦州市太和區南廣路66號,建築面積4268.36平方米房屋,同時查封了上述三宗地塊上6659.80平方米(土地證號為2000040037)地上其他建築物。

後續難了

對於法院判挪用資金罪,劉妍堅稱自己根本就不構成犯罪。為此,她提出了上訴。但由於某種原因,都未成功,直至今年又提出申訴。

劉妍的代理律師彭逸軒認為,截至2013年7月,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尚欠申訴人劉妍個人9227590.70元。在錦州華順企業集團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尚欠申訴人劉妍個人錢款的情況下,劉妍採取以房抵債的方式取得兩套房屋,這種行為實質上屬於民事債權債務的抵扣和沖抵,不能被認定為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

彭逸軒表示,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從本質上損害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而本案證據顯示,申訴人劉妍採取以房抵債方式得到華順企業集團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所有股東的認可和同意,這一點也在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予以確認,因此,申訴人劉妍的行為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可罰性。

「因錦州寶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直欠付華順企業集團公司及關聯企業的土地轉讓價款,故以房抵債行為是劉妍為實現債權而採取的不得已的被動行為,且通過以房抵債行為獲得的兩套房屋仍系家族資產,根本不存在任何主動挪用資金行為。」彭逸軒進一步解釋說。

彭逸軒還指出,一審判決存在巨大的矛盾和衝突,很不正常。

彭逸軒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太和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訴人構成犯罪,但是在判決中一方面認定申訴人劉妍挪用資金3293209元購買兩套別墅,屬「數額較大」,另一方面又說是「社會危害性小,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對申訴人「免予刑事處罰」,這兩者顯然存在巨大的矛盾和衝突。

因此,劉妍為主張自己的權益,將該案申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截至今日,長達6年之久的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尚未最後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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