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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兒童逃票登機 全機乘客「下飛機」

原標題:4歲兒童逃票登機 全機乘客「下飛機」

HO1252航班登機牌。

乘客申請開具的航班延誤證明。

工作人員正在處置逃票的乘客家長。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今年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登機前的安全檢查包括證件檢查、人身檢查、隨身行李物品檢查、託運行李檢查等。但最近有一名乘客在沒有機票、未經查驗有效乘機證明的情況下,最終登機。

7月16日,一名沒有買票的4歲兒童在首都機場成功登上飛往上海的飛機,后被乘務員發現,整機乘客被要求下飛機,最終導致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

昨日,首都機場回應稱,該兒童確實未經查驗有效乘機證明,機場方面將進一步嚴格查驗流程。民航局方面稱已介入調查。目前,尚未有人員被處理的消息。

有同機乘客告訴新京報記者,正在搜集相關資料,準備起訴首都機場和逃票乘客家長。

一人逃票致全機延誤超5小時

昨日,記者獲得的一份航空內部通告顯示,7月16日,客齊后乘務組複檢人數時發現人數不對,多出一名兒童,該兒童未買票且安檢口和登機口均未發現。將該兒童及其同伴一行共5人(兩名成人、3名兒童)減掉后,機組清艙,最終造成延誤。

該航班乘客傅女士回憶,16日上午7點左右,飛機即將起飛,乘客放好行李陸續就座,空姐忽然發現飛機上多了一個人,「乘務人員說,可以買打折的兒童票,不能抱著小孩。後來又問家長有沒有登機牌,家長說沒有,並希望在飛機上補票,乘務讓他們必須得下飛機。」

當涉事乘客一家五口被請下飛機,傅女士以為事情過去了的時候,飛機乘務人員通知說飛機要重新安檢。「沒想到要坐擺渡車重回機場,等飛機檢查完了再坐一次擺渡車來登機,當時大家都很氣憤。」

據傅女士介紹,「我們後座的一對母女當天下午3點要趕上海吳淞口的郵輪旅遊,不知道後來趕上了沒,還有一些人也是要趕著回上海,反正因為這個『熊爹』,耽誤了一飛機人。」

飛常准官網數據顯示,7月16日,吉祥航空HO1252航班計劃6時55分從北京飛往上海,實際起飛時間為11時59分,晚點5個多小時。原本上午9時多計劃抵達,到下午1時多才落地。

昨日上午,上海吉祥航空公司向新京報記者確認,7月16日上午,該公司HO1252航班有乘客逃票,導致飛機延誤5個小時。

三道安檢均未發現孩子

所有乘客都需要經過三道安檢才能登機,分別是通過安全門時的入口安檢、登機口安檢以及停機坪處的安檢。

「三道安檢都沒檢出一個沒買票的孩子,這是首都機場的工作失誤。」另一位乘客宋先生說起此事氣憤不已。

當天,來北京出差的宋先生正著急趕回上海公司開會,「按計劃9點多就到上海了,開會時間定的是11點半,結果把我的計劃全打亂了。」宋先生覺得最後怕的是,如果逃票的乘客攜帶有危險物品或圖謀不軌,「那我這輩子可能就交代在這趟飛機上了。」

宋先生對逃票乘客一家還有印象,「當時他們拿著四張機票問空姐,自己的座位在哪?空姐還幫他們做了引導,但實際上他們是五個人。」

宋先生回憶,事發后,他曾質問負責登機口安檢的一位鄒姓工作人員,為何沒有檢出無票乘客,對方表示自己沒有看到還有一個孩子。

「這麼大的安全漏洞,怎麼樣才能避免類似事情發生?從出事到現在,首都機場方面連個說法或者解釋都沒有給我們。」宋先生說,他已經諮詢過律師,正在搜集相關資料,準備起訴首都機場和逃票乘客家長。

■ 回應

機場:乘客安檢過但未查乘機證明

昨天下午,首都機場就乘客逃票事件回應新京報記者稱,7月16日,在吉祥航空HO1252航班發現一名4歲兒童未持登機牌登機。經查,該兒童確實未經查驗有效乘機證明,但在登機前已經過安全檢查。首都機場將嚴格執行安全標準,積極完善安全管理及查驗流程,確保旅客出行平安。

但記者注意到,根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查驗證件是安檢的一部分。

記者還從吉祥航空公司了解到,目前民航局已介入調查。

政法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劉俊生認為,此事集中暴露了首都機場在安檢流程中存在的隱患和漏洞,首都機場應對此事負主要責任。「航空安全無小事,這次的漏檢乘客事件看似沒有造成太嚴重的後果,但這種潛在的危害性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讓我們的航空公共安全變得不堪一擊。」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規定,不滿兩周歲(以起飛日期為準)的嬰兒乘機,按成人票價的10%購票。已滿2周歲未滿12周歲(以起飛日期為準)的兒童,按同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付費,提供座位。

劉教授認為,對於逃票乘客也應該有一定的處罰措施,如果家長不貪這個小便宜或者能夠及時意識到買票的重要性,也不至於造成全機延誤5個多小時。

■ 律師說法

涉嫌逃票旅客或被追償

對於延誤5個小時,吉祥航空方面目前沒有給出賠償的說法,由於事前乘客傅女士和同行的男朋友購買了航班延誤險,每人獲賠300元。

北京安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潘翔律師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航空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準時起飛。如果因為旅客逃票等人為原因導致飛機發生延誤的,航空公司依法依約應該先對其他旅客因此受到影響進行賠償,然後航空公司可以就其損失再對涉嫌逃票的旅客進行追償。

潘翔認為,這次事件中,無論是航空公司委託的地面代理還是機場安檢人員都存在疏漏。今年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民航安檢機構應對旅客進行證件檢查、人身檢查等安全檢查;違反此規定的,將由民航安檢機構予以糾正,民航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王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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