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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聚焦 | 四川出台十條政策為人才「鬆綁」

公開招聘、人員流動、編製管理、崗位管理、職稱評審、薪酬分配……

即日起,四川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在這些方面將擁有更多的人事自主權,進一步激發人才活力。

十條政策

3月24日,四川省人社廳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中共四川省委編辦、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四川省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人事自主權十條政策》(以下簡稱《十條政策》)正式出台,將著眼於向用人主體放權、給人才鬆綁,從公開招聘、人員流動、編製管理、崗位管理、職稱評審、薪酬分配、公共服務等方面,全面實施人才管理體制「放管服」改革。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十條政策》的發布是我省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關鍵時期制定的一項重大政策,對於促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創新發展,推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投身全面創新改革事業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1

擴大公開招聘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在核定編製和崗位總量內,可以參加統一組織的公開招聘,也可以自主確定招聘條件、時間和考試考核方式。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核准后,由用人單位面向社會發布公告並實施招聘,主管部門負責擬聘人員審核確認和指導監督。招聘高層次和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可考核招聘,並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對通過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團赴外招引的碩士及以上人員,用人單位可直接考核招聘,並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幹部人事工作各項政策法規,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制度,各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因人畫像」「繞道進人」「蘿蔔招聘」、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

2

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到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取得報酬或獎勵;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擔任兼職教授或創業導師,促進產學研人才雙向流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的流動管理,省管幹部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人員由主管部門(含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審批。

3

創新編製管理方式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可在核定編製總量內辦理入編手續,不受用編進人計劃限制。對編製不足但單位發展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可按程序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製。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

4

擴大崗位管理自主權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根據事業發展和人才發展需要,可動態調整崗位設置方案,按照規定自主開展內部人員競聘上崗。可適當提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可將上一等(層)級專業技術空缺崗位,用於下一等(層)級崗位聘用;可將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用於中級崗位設置,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按不低於國家和省基本條件自行聘用。使用人才專項編製聘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實行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由單位根據崗位需要和具體條件實施聘用。

5

建立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制度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因單位未設置相應等級崗位或者設置的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可按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特設崗位。特設崗位人員比照本單位同類、同職務(崗位)等級人員聘用,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6

擴大職稱評審自主權

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推動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自主開展職稱評聘,職稱管理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離)崗創新創業的業績成果,作為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離崗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成果和貢獻突出的,可通過原單位破格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不作統一要求。

7

完善社會保險政策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崗創新創業、離崗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期間,根據本人自願,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加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繳費或將參保關係轉移至新單位參保並繳費,不重複參保繳費;科研人員在與原單位、新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中應分別明確自願選擇參保單位情況。科研人員創(領)辦科技型企業期滿后離開原單位的,按規定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原單位及新單位均應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職業傷害經認定為工傷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

擴大薪酬分配自主權

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範圍內,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制定分配辦法,自主進行內部分配。對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的特殊報酬,職務發明完成人、科研項目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以及面向企業和社會承擔科研項目、開展技術服務(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培訓和諮詢等)所獲收益中發給科研人員及其團隊的勞動報酬,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核增情況送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備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按規定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部分,以及科技人員從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所獲得的勞務報酬和績效激勵,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9

優化政府公共服務

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加快引進和培育一批專業化、國際化人才服務機構,支持重點地區和區域中心設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探索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新機制。建立健全黨委、政府聯繫專家人才制度,完善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辦法,制定高層次人才服務辦法,為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優質服務。加強創新創業典型表彰宣傳,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優先推薦評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四川傑出人才獎、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等。

10

鼓勵先行先試創建「人才特區」

本政策適用於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鼓勵支持中央在川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爭取國家部委授權支持,參照執行本政策。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結合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試點,選擇若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人才管理體制「放管服」改革,探索人才管理新經驗新模式。

聚焦·公開招聘

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招聘條件、考試考核方式等

《十條政策》從優化方式、簡化程序上給予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更多自主權。可以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在核定編製和崗位總量內,可以參加統一組織的公開招聘,也可以自主確定招聘條件、時間和考試考核方式。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招聘方案經主管部門核准、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后實施招聘,主管部門負責擬聘人員審核確認和指導監督。招聘高層次和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可考核招聘,並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對組織、人社部門統一組團赴外招引的碩士及以上人員,用人單位可直接考核招聘,並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聚焦·人才流通

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科研人員可雙向流動、兼職

「在暢通人才流動渠道方面,允許科研人員雙向流動、兼職。」據相關負責人介紹,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取得報酬或獎勵。同時,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員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擔任兼職教授或創業導師。

根據《十條政策》,除省管幹部外,我省還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人員流動的管理,全部調整下放到主管部門,減少了流動辦理環節。

聚焦·編製管理

人才引進無空缺編製

可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製

據了解,根據中央關於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的精神,機構編製部門對各單位使用空缺編製全面實行前置審批制度。本次《十條政策》在編製管理上,對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給予了積極支持和鼓勵,明確其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可在核定編製總量內使用空缺編製辦理入編手續,不受用編計劃限制。同時,根據其引進人才的數量,按需審批使用空缺編製數量。

據省委編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可按程序申請使用人才專項事業編製。「我們建立了『人才專項事業編製保障工程』,從省屬事業單位改革收回的事業編製中,專門劃出一部分事業編製,用於編製不足的省屬事業單位及有關特殊領域和重要崗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相關負責人介紹,人才專項事業編製跟單位引進人才直接「掛鉤」,如果該人才離開單位,那麼編製也會被收回。

聚焦·崗位管理

崗位設置可動態調整

引進人才可特設崗位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位類別上主要分為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三類,按照此前的要求,這些單位的崗位設置一經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而根據《十條政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動態調整崗位設置方案,合理確定管理、專業技術、工勤技能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結合行業、單位、崗位特點自主開展內部人員競聘上崗。

此外,對使用人才專項編製聘用專業技術人員,不實行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由單位根據崗位需要和具體條件實施聘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還建立了引進人才特設崗位制度,對因引進人才,單位而未設置相應等級崗位或者設置的相應等級崗位無空缺的,允許設置專業技術特設崗位。特設崗位聘用人員比照本單位同類、同職務(崗位)等級人員聘用,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聚焦·薪酬分配

單位薪酬可自主內部分配

科研人員收入渠道增多

《十條政策》明確擴大部門和單位薪酬分配自主權,強化績效分配激勵、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措施,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最大限度激發我省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

具體而言,突破基礎性、獎勵性績效工資結構比例限制。在績效工資總額內,高校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可制定分配辦法,自主進行內部分配。同時,突出價值導向、工作業績導向,允許相關單位對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給予能體現其知識價值的合理報酬,允許對作出貢獻的職務成果、科研項目完成人、成果轉化人員給予專項獎勵,允許對面向社會承擔科研項目、提供技術服務(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培訓和諮詢等)的科研人員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並「放權」給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這三類情況所獲報酬。

聚焦·職稱評審

推動用人單位自主評審

外語計算機不作統一要求

在擴大職稱評審自主權方面,根據《十條政策》,將推動用人單位自主評審,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醫療衛生機構、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制定評價標準、自主組建評聘機構、自主開展職稱評審、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進一步優化外語和計算機條件,《十條政策》明確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實需要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特點自主確定,或由評審機構根據行業實際將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納入評價要素,在職稱評審中分類制定科學合理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評價辦法。

聚焦·社保政策

科研人員在崗離崗創新創業

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科研人員在崗離崗創新創業期間,《十條政策》明確其可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保,或轉移至新單位參保。對選擇在原單位參保的,明確創業期滿后離開原單位的,按規定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同時,《十條政策》規定,科研人員所在原單位在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期間繼續為科研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所在的新單位同時也應為科研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科研人員受到職業傷害經認定為工傷的,科研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檢校:李建榮

審核:韓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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