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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還是一個人?

五十年前,也就是1967年,英國女哲學家菲莉帕.富特搞了一個思想實驗:

一輛有軌電車失去控制,司機眼看著前面軌道上來不及逃離的五個人,他不採取措施他們必死無疑,他若把電車轉向開到岔道他們會得救,但側道上也有一個人,他這樣做那一個人就會被撞死。富特問:司機該不該這樣做?

1985年,美國哲學家朱迪斯.賈維斯.湯姆森在這個基礎上展開了想象:

你看到電車正失去控制朝著五個人疾馳,情況萬分危急,而你就站在道岔開關邊,如果你扳動道岔,將電車引向側線,這五個人就得救了。但這樣電車會撞死在側道上的那一個人。作為一個旁觀者,你應不應當這樣做?

關於這個思想實驗,兩位哲學家還提出了許多類似的情形,比如湯姆森甚至設想:

你站在跨越電車軌道的天橋上,電車軌道沒有側道,你看到電車正失控沖向五個人,要救那五個人的命必須扔下重物迫使電車停止,而你身邊唯一重量能擋住電車的,是和你一樣站在天橋上看風景的一個胖子。湯姆森問:你是否應當將胖子推下橋,這和扳動道岔有沒本質上的區別?

該不該把胖子推下橋?哲學家的設想越發荒誕離奇時,電車話題已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興趣和關注。2003年,哈佛大學的心理學家、政治學教授,開始通過網站或公開課,展開更廣泛的探討,這些設想就此形成了有名的「電車難題」

然而,事情竟真的發生了。

2012年10月5日,美國一個名叫達芙妮.瓊斯的女子目睹了電車失控,她扳動了軌道的道岔救了五個人,並因此導致了另一個人的死亡。事後,瓊斯自己報了警。

新聞報道說,警察從目擊證人那裡核實了情況,援引刑法條文說瓊斯無罪,並親自送她回家。市長熱烈表彰了她,並授予了見義勇為獎章。然而一年後檢察官卻以非預謀的故意殺人罪,將她送上了全民民意法庭。

檢察官在指控中援引了另一個案例,被告是梅普斯醫生。那天他接到急診,一高速公路發生連環事故,六個傷者送到了他所在的醫院。醫生很快做出診斷:五個病人中有兩個需要腎移植,一個需要心臟移植,一個需要肝移植,一個需要肺移植。他正為器官來源發愁時,第六個病人被送了進來,那是個年輕人,沒有明顯傷情,是送醫觀察的。醫生馬上將這個人送進手術室,摘取了以上所需的所有器官救了那五個人。醫生被控謀殺時說了一句很有名的話:我覺得一個人死亡,比五個人死亡要好。這其實也是瓊斯的意思。

檢察官痛斥這種功利主義觀點,他說如果法律允許這樣,那麼美國的司法警察可能隨時闖入你的家,為救兩個人而將你的兩顆腎臟摘除。他說,並不是多個生命就比一個生命重要,你不是上帝,無權決定誰的生死。他援引醫生案,認為瓊斯同樣有罪。

辯護律師則認為檢察官將瓊斯案與醫生案類比是錯誤的,他援引了2003年全民民意法庭審理的一個案子。

那是一個名叫克拉拉的女子,乘坐電車時司機突然昏迷,她將電車轉至側線,救了五個人,因而殺了另一個人。這個案子,89%的陪審員認為克拉拉做的對。辯護人認為,瓊斯的案子和克拉拉案的性質差不多。他同時提到這個陪審團審理過的弗蘭克案,弗蘭克在天橋上看到電車出事,為了止住電車撞死五個人,他將胖子推下了橋。陪審團只有11%的人認為此舉是可取的。

辯護人首先指明,根據克拉拉案與弗蘭克案陪審團成員的解釋,絕大多數人做出判斷並非進行了道德理性的思考,而僅僅是出於直覺的判斷。因事實差異而援引不同道德理由的少數陪審員提出了這樣的觀點,首先,克拉拉僅僅是「預見」到了致使另一岔道上的一個人死亡的後果,並沒有利用那一個人的死亡,而僅僅是好的結果的副作用;而弗蘭克則是故意導致胖子死亡,利用胖子的死去獲得好的結果,這是不能被允許的。其次,直接作用於受害人的傷害行為與其他行為所造成的間接傷害結果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辯護人的意思是,綜上所述,克拉拉案與弗蘭克案如此不同,因而瓊斯案與醫生摘取器官案也是不可類比的。

老天,你不能不嘆,美國的電車怎麼老出問題。怎麼所有的設想都成了現實。而這些案例,檢察官和律師說的,怎麼好像都有道理!陪審團該做出怎樣的處理?

不急,聽聽心理學家怎麼說。聽聽教授們怎麼說。聽聽大主教怎麼說。聽聽社會各界怎麼說。

最後的觀點大概就這樣彙集了:不用說,把胖子推下橋的弗蘭克,和摘取年輕人器官的梅普斯醫生,明顯是故意殺人,儘管他們因此救了另外五個人,這種行為肯定是不應得到支持的,用檢察官的話說,如果認同這種行為,每一個人的生命將時刻處於危險之中。

瓊斯的行為和他們自然是不同的,瓊斯扳動道岔,是轉移了既有危險,——人是不該站在電車軌道上的,無論五個還是一個,他們在那裡,就已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中了。而醫生所為和推胖子下橋,則是創造了新的危險,胖子和那個年輕人本來是絕對安全的。

案子至此已臨近結束,是陪審團做出決定的時刻了。陪審團會給出怎樣的答案?

托馬斯.卡思卡特說:答案請看下一頁。

沒錯,這是一本書,——《電車難題》,作者卡思卡特,美國作家。

下一頁上只有一句話:

你還真以為這一頁會有答案?

嘩。你有被戲謔的感覺,卻感受著幽默的親切和閱讀的歡悅。

你記起了《序》的最後一句:但是,這樣的事情真的發生了。——這是一個布局,自始就開始了,而你居然真以為這一切真的那麼巧合。你充滿興趣地讀下去,甚至連「全民民意法庭」這麼明顯的提醒都沒太多引起注意。

合上書看著封面上的——「該不該把胖子推下橋」,想著《序》尾的那句——「但是,這樣的事情真的發生了」,以及《後記》前最後一頁的那句——「你還真以為這一頁會有答案?」,你不能不為作者的謀篇布局讚歎,它將全書的吸引一氣呵成,貫串始終。

以一個真實案件審判的方式,從控辯雙方及社會各界的多元視角,從哲學、思想、道德、宗教及法律各個方面深入探討,將電車難題的各種設想和觀點集合,某種程度上說,這本書差不多是集體思想和智慧的結晶。

然而,卡斯卡特的貢獻絕不僅是將它們以如此生動有趣的方式整理,而是賦予了它超越這一切的法律層面的更多思維和深入探討。

《電車難題》不是一本「小」書,一度在法律人圈子裡,沒讀過它你甚至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個法律人,至少,不是個法律方面的讀書人。

這本書我讀過好一段時間了,但一直沒留下點文字,作為一個法律人,對於瓊斯的行為從道德上該不該支持,法律上該怎麼處理,不可能沒有思考,但思來想去,何去何從,總不甚清楚,不知如何表達更為合適。

辯護人把瓊斯和在電車司機昏迷時將車開到岔道上的女子類比,但其實兩者還是有明顯不同的。電車上的女子的行為和司機將車開上岔道是同樣的情形,他們無論把車往哪開都會造成死亡,他們的行動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按我們國家的法律精神,是不應該定他們的罪的。而瓊斯則不同,她本可以置身事外,軌道上五人面臨的死亡可以稱之為「上帝的選擇」。而現在,她用自己的手造成了一個人的死亡。

我當然贊同檢察官的觀點,事實上我們國家的法律精神也是,生命的價值不能以數量的多寡進行比較。瓊斯扳動道岔救五個人的生命,可以認為是緊急避險。但是,她造成了另一個人的死亡,因為生命是等價的,她沒有因之保護更大的利益,所以還是要承擔避險過當的責任。

讀著這本書,你不能不問:如果站在側道上的是你的父親,是你的親戚朋友或家人,你會不會去扳那個道岔?如果你因為特殊原因自己被固定在了側道上,扳了道岔就意味著自己會被撞死,你會不會為了那五個人去扳它?答案肯定是「不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卻那樣去對待別人,在道義上是不該被支持的。

可是,儘管如檢察官所說,生命的價值不能以數字論,但倘若電車沖向的是一大群人呢,是無數的孩子呢,若是你,就處在這岔道邊的你,怎麼可能無動於衷?你扳不扳它?扳了,會被當成見義勇為的英雄,還是犯罪?

再回過來想,這邊還是無數的天真爛漫的兒童,而側道上站的是一個國家的總統,或者科技方面的直接關乎一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的巨人,那麼,該不該扳它?扳了又會承當怎樣的責任?

你若不管,誠然是沒有一點責任的。你若管了,法律該怎樣做出判決?法律的判決會有一種引導作用,讓每個人都袖手旁觀明哲保身自私自利,還是在尋求一種既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倫理的平衡中給予一些鼓勵?這大概要費法官很多心思的。因為這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也是個道德問題,無論對法律還是道德,它的影響必定是深遠的。

《電車難題》誠然只是一個設想,卻不能不令人想起《洞穴奇案》,想起《要命的選擇》,殺一救幾、殺少救多的案例在山洞、在大海上,在特殊的環境里真實的發生著,每一次都是要命的選擇,每一次都提出了重大議題,關乎哲學、道德倫理,更上升到法律。

殺一救五,法律該否支持?《電車難題》沒給出答案,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是民意法庭的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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