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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國家公務員行測備考:行政法十大考點

2018國家公務員考試預計在10月下旬發布公告,在行測的常識判斷部分,法律知識考察頻率很高,因此,考生日常積累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點也很重要,為了幫助各位考生提升相關知識,甘肅人事考試網小編給大家整理了行政法的十大考點,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根據行政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

二、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

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的適用性和效力作用對象的範圍為標準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的約束程度為標準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

三、行政許可的種類

行政許可的種類包括:特許;一般許可;認可;核准;登記。

四、行政許可的聽證

(一)聽證事項

1.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聽證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46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2.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事項。《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8條規定,聽證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聽證日期。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的方式。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4.申辯、質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筆錄的案卷排他原則。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1.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類型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分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學理分類

根據行政處罰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聲譽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警告屬於聲譽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財產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屬於行為能力罰;行政拘留屬於人身罰。

六、行政處罰的適用

裁量情節,是指行政處罰機關決定是否給予、給予輕或者重以及免除處罰所依據的各種情況。

1.不予處罰的情節有:不滿14周歲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2.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

七、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有以下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決定引起的爭議,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這裡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公務員法等。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對這些處理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包括鄉政府和城鎮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主持的調解,勞動部門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治安爭議的調解等。

八、行政複議機關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被申請人時的行政複議機關,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對上述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國家行為,比如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內部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最終裁決,比如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刑事司法行為,比如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調解行為與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十、行政訴訟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被告的確認

經複議而起訴的案件,被告的確認分四種情況:

①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②複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裡所說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③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④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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