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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保:員工不想繳納社保,企業該怎麼辦?

很多公司的人事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新入職了員工,但是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卻被員工的問題難住了。新員工不想讓企業幫助自己繳納社保,而是想讓公司把繳納社保那部分錢作為工資發放到自己手裡。也承諾不會找公司的麻煩。那究竟該怎麼辦呢?跟著人人保一起往下看。

上月,某公司以人才引進方式從江蘇招聘了2名技術人員。 這兩名員工提出,家裡經濟壓力大,希望公司不要給他們繳納社保,而把繳納社保的錢直接以工資補貼形式發放。

2名員工表示,他們願意出具承諾書,承諾因自身原因不繳納社保,保證以後不會因社保問題找公司麻煩。

「有了這樣一份承諾書,公司是不是就可以完全免責了?」朱先生向律師諮詢,公司能否答應員工的要求?是否存在用工風險?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社會保險的繳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協商進行約定的權利義務範圍。

對於用人單位是否能因員工簽訂承諾書而免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有關放棄社保以工資進行補貼的合意,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人人保也提示廣大企業管理者,實踐中,勞動者不願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現象並不罕見,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出於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的考慮,更偏向於接受與用人單位協商將本應繳納的社保金歸入到工資內直接支付給自己的方式。初看,這似乎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對於勞動者而言,實際上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資。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省卻了一筆不小的費用支出。

但這種看似兩全其美的方案下卻隱藏著風險。對於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社保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反之,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再以工傷保險為例,就勞動者而言,一方面,當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放棄社保可能會導致勞動者無法及時有效足額得到賠付,進而影響實際治療;另一方面,因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的繳納,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從而喪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及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利。

因此律師建議,對於不願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或者乾脆不予錄用,或者說服他們依法參保,這樣才是用人單位規避風險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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