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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支持十倍賠償的案件,重慶高院因何提審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民終8196

上訴人(原審原告):聶坤華,男,195889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步行街7121號第15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621985148F

法定代表人:李勇,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億輝,山東舜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聶坤華與上訴人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16)0103民初13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11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聶坤華,上訴人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億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聶坤華上訴請求: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標準答案:該油未標明橄欖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只向該超市索賠,該超市應當先行賠付。最高人民法院第60號指導案例意見也相同。對方銷售的產品未標明橄欖油含量,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應當進行懲罰性賠償。

上訴人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按照GB7718規定,只有特彆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才應當標註其含量。本案商品沒有特彆強調,橄欖油也不屬於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不需要表明含量。產品不違法,買賣合同有效,不應當返還貨款。

雙方均不同意對方的上訴意見。

原告聶坤華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還購物款21980元;2、賠償原告2198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612日,聶坤華在新世紀百貨解碑店購買長壽花橄欖玉米調解油」200桶,每桶5升裝,單價93.93元,金額共計21980元。該產品標籤標示的名稱為:橄欖玉米調和油,配有同等大小的橄欖和玉米圖案。在配料表標示:玉米油(加工原料為非轉基因玉米胚芽)、橄欖油。玉米油為壓榨一級玉米油;橄欖油為特級初榨橄欖油。原料原產國:玉米油;橄欖油西班牙。產品標籤及包裝整體色調為綠色。

渝中區人民法院認為,新世紀百貨與聶坤華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合法有效。本案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涉案產品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相關規定,新世紀百貨是否應當承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4.1.4.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彆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產品通過整體包裝為綠色色調以及與玉米圖案等大的橄欖果實圖案,向消費者著重提示涉案產品區別於一般玉米調和油、含有橄欖油成分這一特別之處。一般來說,橄欖油的市場價格或營養作為均高於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涉案產品售價亦顯著高於一般玉米調和油,因此,在食用玉米調和油中添加橄欖油,可以認定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涉案產品未標示橄欖油的添加量或含量,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關於新世紀百貨是否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新世紀百貨舉示了生產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及涉案產品的檢驗報告,證明其盡到了作為經營者的審查義務。涉案產品的包裝、標籤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60號指導性案例中涉及的產品並非完全相同,雖渝中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經審查最終仍然認定涉案產品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但在新世紀百貨履行了相關進貨審查義務的情況下依據嗣後的審理結果認定其為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處以十倍賠償,屬於不合理的加重經營者的責任。因涉案產品標籤標示確有不當,對於聶坤華要求退還購貨款的請求渝中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於其要求新世紀百貨十倍賠償的請求渝中區人民法院不予主張。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聶坤華購貨款21980元;二、駁回原告聶坤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926元,減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聶坤華負擔2239元,由被告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負擔224元。

二審法院另查明,涉案產品包裝通體為橄欖綠色,以黃色為輔,配有明顯的大小兩幅橄欖果實圖片,橄欖油字樣出現5次,商品名稱為橄欖玉米調和油。二審法院查明的其餘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涉案產品的包裝顏色、圖案、文字給普通消費者的第一印象是橄欖概念,橄欖油是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元素。因此其外包裝已經對橄欖油起到了特彆強調的作用,構成對橄欖油的特彆強調。特彆強調並非僅僅限於文字強調。橄欖油應當認定為是有價值、有特性成分,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標明含量。本案涉案產品未標註橄欖油含量,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者明知食品違反國家安全標準仍進行銷售的,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4.1.4.1規定是對特彆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某成分的含量標註要求,是抽象的普遍適用的條款。具體到本案產品,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彆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應當標註含量,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要求銷售者判斷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彆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應當標明含量,對銷售者過於嚴苛。銷售者的進貨審查事項,應當是其可以直接識別,國家規定的具體明確事項。若有關部門對食品中某種具體成分明確指明應當標明含量,銷售者才有能力進行識別。因此,本案不能認定銷售者明知產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不能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

鑒於本案原告所購商品包裝的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侵犯了消費者權利,一審已經判決返還購貨款,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雙方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26元,由聶坤華與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各負擔246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鬍智勇

審判員秦敏

代理審判員宋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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