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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工程公司一經理助企業偷排滲瀝液 受賄1800餘萬被判刑

原標題:北京市政工程公司一經理助企業偷排滲瀝液 受賄1800餘萬被判刑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馬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 京華時報 資料圖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利用職務便利,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馬某夥同呂某等人,將六里屯垃圾場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市政污水井內,造成環境污染,使得該公司省下處理費5000餘萬元,馬某也拿到好處費1800餘萬元。

今日上午,二中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進行宣判,該院一審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併罰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90萬元;責令馬某退繳186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罰金6100萬元;判處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萬元。

市政工程公司一經理受賄1800餘萬

上午9點半,馬某被帶進二中院第八法庭。

1971年出生的馬某碩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築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方中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簡稱市政七處)經理。

現年45歲的呂某是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33歲的李某是污水外運處理項目負責人,李某是呂某的外甥,38歲的張某則是馬某的下屬,在房中公司擔任項目經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方中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市政七處經理的職務便利,於2012年至2015年間,為天津歐梭公司承攬和執行北京市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以下簡稱垃圾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採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天津歐梭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另案處理)給予的錢款共計1861萬餘元。

被告人馬某夥同天津歐梭公司及呂某、李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違反國家規定,於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間,將該公司從六里屯垃圾場外運的垃圾滲瀝液傾倒入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該公司違法所得5000餘萬元。 偷排的垃圾滲瀝液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後進入再生水廠,使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污水處理成本93萬餘元,給再生水廠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 在此期間,馬某多次指使張某(另案處理),幫助天津歐梭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法院判決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築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及北京某橋管理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黨支部書記兼經理的職務便利,將有關工程介紹給天津歐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為天津歐梭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受該公司給予的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馬某還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並對馬某所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併罰。馬某受賄數額中的絕大部分與其為天津歐梭公司謀取垃圾滲瀝液業務即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有關,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應酌予從重處罰。鑒於在案查封了馬某的房產,可部分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對其受賄犯罪可酌予從輕處罰。

據此,二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馬某退繳違所得1860餘萬元予以沒收。

宣判后,法官問馬某是否上訴,馬某表示要回去考慮后再做決定。

被告單位被罰6100萬元

除了馬某外,該案的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公司及其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被告人呂某某、該公司負責污水外運處理項目的負責人李某和方中公司原項目部經理張某也一同獲刑。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公司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被告人呂某為給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和被告人李某、張某明知垃圾滲濾液具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仍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將垃圾滲濾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內,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並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呂某所犯數罪,予以並罰。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於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李某、張某能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認罪表現;呂某能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李某、張某酌予從輕處罰。

故二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6100萬元;判處呂某某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李某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張某某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單位退繳580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宣判后,天津歐梭公司和呂某、李某、張某均表示不上訴。

法官詳解判決依據

宣判后,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該院首例污染環境刑案的認定、判處、特點及原因進行了通報。

1、為何這麼判?

據該案的承辦法官張浩介紹,法院認定馬某、呂某某等人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依據為有兩點,一是根據2013年的司法解釋,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即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根據被偷排的垃圾滲瀝液進入的污水管網及相關再生水廠提供的污水處理成本,馬某、呂某某等人偷排的行為使相關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處理費用93萬餘元,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因此,馬某、呂某某等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2、為何對被告單位判罰6000萬元?

本案中,被告單位天津天梭公司被罰金6000萬元,法院為何對其巨額罰款?

張浩解釋說,該案未主要誘因系暴利。本案中,六里屯垃圾場為處理垃圾滲瀝液支付了6000餘萬元,馬某將其中的5000餘萬元支付給了被告單位,本人亦獲利1000餘萬元,暴利系犯罪的主要誘因;二是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從眾僥倖心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稱,「很多單位都存在偷排現象,並不是我們這一家」,可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抓著算自己倒霉,沒抓著就大賺的從眾僥倖心理。本案中,為嚴懲該類犯罪,二中院對被告單位判處6000萬元罰金刑,就是要讓被告單位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遭受重罰,同時警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三是涉案單位態度放任。根據證人證言,李某的偷排行為曾被垃圾場的工作人員發現,但垃圾場的負責人並沒有採取斷然、有效的措施,而是召開有關單位人員開會,強調不要有遺撒、偷排等行為,實際並未採取任何切實可行的措施。

案情:

呂某和馬某因為在六里屯垃圾場有業務而相識,呂某想成立公司做市政工程,因為馬某作過市政工程,因此呂某和馬某一起成立了天津歐梭公司,公司成立后,馬某退出公司。

馬某跟呂某因為六里屯垃圾場的業務相識,呂某是李某的舅舅,李某找活干,呂某將李某推薦給馬某,張某是馬某公司的一個項目經理。

滲瀝液俗稱「垃圾湯」,垃圾滲瀝液中有很多毒物,有高度污染,按照規定,必須進行專門處理,因為每天的滲濾液太多,六里屯垃圾場處理不過來,需要委託外單位處理,因為馬某的方中公司與六里屯垃圾場有業務,因此就將該項目給了馬某的公司,馬某就讓李某的車隊將滲濾液運到高碑店污水處理廠處理,張某曾經到高碑店廠進行過考察,並以方中公司的名義簽訂了協議,但是據高碑店廠的證言顯示,李某隻運了2車滲透液到高碑店廠做測試,但是測試后馬斌就口頭上解除了合同,但是馬斌並沒有跟公司彙報,而證據顯示,在3年間,李某的車隊共從六里屯垃圾場運出滲濾液共計62萬噸,那麼這麼多的滲濾液哪裡去了呢?就是偷排到市政污水井裡。

呂某稱,開始運輸后,車隊曾向高碑店污水處理廠送兩車滲瀝液,高碑店以濃度太高為由提出高昂的收費標準,「我提出讓馬斌跟六里屯增加處理費標準,馬斌溝通說,拉出來的滲瀝液倒市政污水井裡,不能影響工程進度。」此外,馬斌曾開車與呂某和李某一同到北五環附近的污水管網「踩點」,並指出一些可以排放的污水井口,2012年9月8日到2015年4月,偷排滲瀝液入污水井的行為一直持續進行。

張某稱,2013年底,因城管查扣車輛,其首次得知李某等人往市政污水井傾倒垃圾滲瀝液的事情。截至案發前,拉滲瀝液的車曾被西北旺、上地、馬連窪的城管查過10多次,被查后,其和李某到城管隊接受處罰,單次繳納5000至30000元的罰款后將車領回。李某則稱,張某負責在每次車輛被查扣後去鏟事兒,每次會將10000至20000人民幣交給張某,張某找人後會帶出放車單。

記者回訪 滲瀝液方池已變荒地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在之前的報道中,垃圾填埋場南門右側便是處理滲瀝液的方池,旁邊有堆積成山的垃圾。但現在,該處已經變為荒地。

附近屯佃村一家餐館老闆娘介紹,前年還有開洒水車的司機晚上來這裡吃飯,後來再也沒見過。這兩年有時還能聞到垃圾場飄來的臭味,但不清楚整改的情況如何。

記者看到垃圾場兩側門分別有兩名保安把守,進出檢查非常嚴格,一名保安稱垃圾場去年確有整改,但具體情況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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