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離婚財產糾紛中,大多數都會涉及房產,畢竟在高房價的當今,房子是基本是最值錢的東西了。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婚前買房和婚房買房到底哪個好?在房產分割上又有何不同呢?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的規定:
①、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②、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接下來跟著具體情況,我們具體分析:
男方父母出資買房 女方負責裝修等費用
這種情況,如果是男方父母是在婚前買房的話,那麼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兒子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才算做共同財產;若是婚後買房,男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那麼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男方的除外。
註:雖然女方有出裝修款,但是房子的所屬權最重要的還是哪方何時出資購買的,若碰到糾紛只能要求歸還女方負責裝修等費用。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 該如何分配?
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置房產時,即使只登記在雙方一人名下,但並不影響雙方共同出資的協議效力,因此如果分手了,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退還購房款。
註:戀愛期間買房需謹慎,如果真的是需要共同出資買房的話,一定要保留當初的出資憑證,雙方要簽訂出資協議!以免日後麻煩。
婚前男方已買房 婚後才辦理產證
這種就要分兩種情況:
1.如果男方全款買房,沒有貸款,那該房產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後也不屬於共同財產。
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那婚前男方出資算作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註:男方應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付款發票、銀行存款單等憑證。
小編提醒:如果是婚前買房,那雙方可以盡量以書面形式或者公證的形式,進行檔案留底,以免日後麻煩,婚後買房的話,如果不能私下解決的話,盡量以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