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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你以為的誹謗罪真的是誹謗罪嗎?

文章來源|朝陽檢察

北京時間7月25日,在2017年世錦賽男子200米自由泳決賽中,孫楊依靠強悍的后程能力,以1分44秒39如願奪冠,奪得個人在本屆世錦賽的第2金。

說到孫楊,不得不提到近幾年他的一個對手——澳大利亞選手馬克·霍頓。

國內一片沸騰,小哭包大白楊和他的粉色泳褲又一次上了頭條。他無形中還帶「火」了另一個人——霍頓。

此前,在2016年裡約奧運會上,霍頓曾多次大放厥詞,污衊孫楊為「吃藥的騙子」。此次世錦賽又故技重施,放言「我並不認為這是公平的競爭,這是一個傑出的精英運動員和一個葯檢成陽性的運動員之間的比賽。」

國內網友揭竿而起,紛紛評論:「霍頓即使贏了比賽也輸了人品」「大白楊打臉霍頓都不用手」「看到你累趴在泳池真心疼,還要忍受霍頓的挑釁」……..其中有一條網友的評論亮了,「如果霍頓生在,我們大白楊可以分分鐘以誹謗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咦?誹謗罪是什麼?你以為的誹謗罪真的是誹謗罪么?

你聽說過的誹謗大多是這樣的↓

鄧超出軌了?

2015年6月17日,新浪微博名為「圈內老鬼」的博主發布內容為「哎!又一跑男出軌了」、「明天10點,約?」,勾起了網友的好奇心,隨後,「娛樂圈揭秘」、「圈貳爺」等博主迅速呼應,大肆進行造謠誹謗,新浪微博平台迅速形成「鄧超出軌」的微博話題。

6月18日,鄧超工作室針對「鄧超出軌」傳聞發聲明,表示該傳聞純屬造謠,已嚴重擾亂鄧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博主行為已構成誹謗,將嚴格追究各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認定三微博博主未經核實亦無基本事實證據,在微博發布「跑男出軌」、「鄧超」等內容形成大量網路用戶討論,造成對鄧超個人品行的貶損。一審判決新浪微博「圈內老鬼」使用人夏學敏、「娛樂圈揭秘」使用人雷善慧、「圈貳爺」使用人鄭永煌公開賠禮道歉,並分別賠償鄧超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3萬元、3萬元。

目前娛樂圈的誹謗案件一般按照民事性質的侵權來起訴和判決,鑒於諸多明星的目的在於維權,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效果即可。

再比如在八一建軍節來襲之際刷屏朋友圈的互動H5產品《快看吶!這是我的軍裝照》,被瘋傳謠言,說這是冒充人民日報客戶端的網路詐騙新手段,為了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詐騙,遭到大家瘋狂轉發,奔走相告。事實證明,這才是謠言!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人民日報》公開表示,將對惡意造謠者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鑒於《人民日報》的單位性質為法人,這種造謠行為構成了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

因此,誹謗行為大多是民事性質的侵權,只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才成立誹謗罪!

下面是朝陽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真正意義上的誹謗罪案件 ↓

秦火火案

「秦火火案」是《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以來的第一起依法公開審理的典型案例。

「秦火火」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間,分別使用多個新浪微博賬戶,捏造「羅援之兄羅某某在德國西門子公司任職」的事實,無端質疑其家人搞「利益交換關係」,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被轉發2500餘次;明知「楊瀾向希望工程虛假捐贈」系捏造的事實,仍使用昵稱為「淮上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賬戶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被轉發700餘次;捏造「張海迪具有德國國籍」的事實並散布,后經網友舉報、新浪公司判定為不實信息、張海迪發澄清聲明后,再次發布相同博文,在短時間內被轉發20餘次。

秦火火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善後處理期間,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並在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該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餘次,不僅造成網路空間的混亂,也引發群眾對政府公信力的質疑,擾亂公共秩序。

「秦火火」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3年8月19日在瀋陽被北京警方抓獲,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朝陽法院於2014年4月11日上午開庭審理。

法院認定:本案中,秦某利用信息網路對羅某、楊某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均達到500次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關於張某某的誹謗信息被轉發次數雖然未達到500次,但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秦某系在一年內分別誹謗四人,應對上述誹謗信息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據此,其行為構成誹謗罪,且系誹謗多人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適用公訴程序追究秦某所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全民關注,秦某某的行為足以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寫到最後,小編想到杜甫的一首詩:

王楊盧駱當時體,

輕薄為文哂未休。

爾曹身與名俱滅,

不廢江河萬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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