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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軍人、士兵轉業費如何計算?軍轉干、複員軍人待遇如何?

什麼?你還不知道轉業費怎麼計算?快來看看吧!

2016年國轉聯〔2016〕5號文件規定,從2015年7月1日起,調整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標準: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自主擇業轉業幹部的高山海島津貼標準,調整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西藏特殊津貼制度,在海南省三沙市安置工作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

軍隊轉業幹部離隊前都要到部隊財務部門進行經費結算, 小編特意諮詢了財務部門,重點介紹副團職、正營職幹部選擇計劃分配或自主擇業兩種方式的經費結算情況,供大家參考。

計劃分配的轉業幹部的轉業費,包括安家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離隊差旅費。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在此基礎上還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

轉業幹部安家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自主擇業補助費,以本人轉業當月月工資基數為計算基數,按軍齡確定發放月數。其中,安家補助費,軍齡滿14周年以內的發4個月的月工資基數;從第15年起,每滿1年增發0.5個月工資基數。生活補助費,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不發;軍齡在8至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月工資基數;軍齡9周年以 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月工資基數,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月工資基數。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在15周年以內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月工資基數;從第16周年起,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月工資基數。轉業分配到邊遠地區二、三類地區的幹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屬於這類地區的,安家補助費分別增發8和10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基數。

1、問:軍人工資包括哪幾部分?在每月何時發放?

答:軍官和文職幹部工資包括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齡工資、護(教)齡津貼、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等。士官工資包括銜資、軍齡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等。離退休軍人離退休費包括離休幹部離休費、退休幹部退休費、退休士官退休費、生活性補貼等。軍人工資在每月1至5日發放,如遇重大節假日,可提前1至2天發放。

2、問:幹部職務晉陞時如何計發職務工資?

答:從晉陞的當月起,由現職務工資檔次進入所晉職務相同工資檔次的前1個檔次(如10檔的前一個工資檔次為9檔)。其中,現職務工資為1檔標準的,進入所晉職務1檔標準。越級晉陞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的,按逐職(級)晉陞的辦法推算。如,正排6檔進入為正連4檔。

3、問:幹部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工資每年如何定期增資?

答:每年1月按職務檔差標準增加職務工資檔次,上不封頂;每年從1月增加1個軍銜工資檔次。

4.問:幹部軍銜(級別)晉陞時如何計發軍銜(級別)工資?

答:將官、校官軍銜工資檔次為1至8檔的,進入所晉軍銜的1檔;尉官軍銜工資檔次為1至6檔的,進入所晉軍銜的1檔。其他情況:按原軍銜(級別)工資標準,套入所晉軍銜(級別)檔次標準。其中,有相同標準的,進入該檔次標準;沒有相同標準的,就近就高進入相應檔次標準。如,中尉8檔為450元,進入上尉后變為2檔455元。

5.問:代職幹部的工資標準如何執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職務的幹部,在代職期間,其代理職務高於原任職務的,按新代理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代職結束后,恢複本人原工資待遇;其代理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按原職務工資標準執行。臨時由軍政首長口頭指定代職的,仍按原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6.問:生長幹部學員首次定職授銜時的工資標準如何執行?

答:軍隊院校畢業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學生實行見習期的,見習期滿定職授銜時的職務、軍銜(級別)工資標準,分別從畢業當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執行。

7.問:幹部休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軍隊幹部進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答:軍隊幹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親期間和免職、離職留隊休養期間,工資照常發放。軍隊幹部被抽調至地方院校培養,畢業后仍回軍隊工作的,在校學習期間,原在部隊的工資待遇不變。

8.問:在什麼情況下軍隊幹部不予定期增資?

答:一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的,職務工資停止定期增資1年;二是任職命令公布后,未經組織批准,無正當理由逾期1個月不到職的,職務工資停止定期增資1年;三是當年受過行政記過或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停止定期增資1年;四是經組織批准轉業、複員的,不予增加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和軍銜(級別)工資;五是實行見習期的院校畢業生、研究所,在見習期間不予增加職務和軍銜(級別)工資。

9.問:軍隊在職幹部考取研究所后工資標準如何執行?

答:在校學習期間,與在職幹部一樣晉陞職務、軍銜(級別)等級和定期增資。畢業時工資低于軍隊院校研究所規定標準的,按規定標準執行;達到或高於的,高定1個職務工資檔次。非全日制畢業研究所,不予增加職務工資檔次。

10.問:轉業、複員幹部退役當年工資發至何時?

答:一般情況下,工資發至離隊當月,具體執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執為依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工資由部隊發至批准轉業的當年12月份,從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

退出現役的軍隊幹部主要是辦理轉業手續、安置到地方工作。但是也有少數軍隊現役副排以上幹部由於種種原因需要按複員處理,或本人要求複員,經組織批准,辦理複員手續,到地方後由民政部門安置。這種情況稱為軍隊複員幹部。在複員幹部中,連排職居多,個別也有營、團職的。

複員幹部被接收地區安置就業后,其工資待遇的確定不執行轉業幹部的辦法,而是根據複員幹部的具體條件及所擔任的工作重新評定。1953年1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在(53)中人二字第551號《關於軍隊轉業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通知》中規定,軍隊之複員或回鄉轉業建業人員,重新參加工作后的津貼、工資級別,應根據其本人的具體條件評定。但對其回鄉轉業前之軍齡應算作工齡予以適當照顧。1957年7月29日國務院議字第33號《國務院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及複員的副排級以上幹部參加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中又明確規定為:複員的副排以上幹部參加工作后的工資待遇應該按照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執行,並且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予以評定。不能按照軍隊幹部級別與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級別比照表評定。複員幹部在參加工作初其一時不好評定的,可以採取臨時借支辦法,待評定以後多退少補。

上述確定複員幹部工資的原則,一直沿用到1972年。由於「四人幫」的破壞,從1969年開始至1975年底將大批軍隊現役幹部錯誤地按複員處理,他們的工資待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72]1號《關於軍隊複員幹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安排當工人的,軍齡加入伍前的工齡,不滿8年的定二級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級;15年至20年的定四級工;20年以上的定五級工。安排當幹部的,按照上述規定的年限,分別定為國家機關行政25級、24級、23級、22級。複員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參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屆畢業生的工資水平評定。

目前,對軍隊複員幹部到地方參加工作后如何確定工資待遇,有的地區參照國辦發[1987]17號《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按不低於同工種同工齡工人工資標準的原則確定。

來自:考考考拉 2017-04-10、軍轉安置考試07-09、06-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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