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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愛搗亂,家長護犢子,學校只能幹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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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安徽商報》的一則報道讓人心裡發堵:

昨日上午,宿州市第一國小西校區二年級某班的很多學生家長來到學校,聯名要求孩子班上的一名學生轉學。

據家長反映,該學生比較調皮,比如拿書砸同學,甚至在上課的時候放炮。

但他的家長不是理性解決問題,而是經常「擾亂」教學秩序,半夜「騷擾」老師和其他學生家長,導致所在班級兩位老師接連離開。

學校因為該家長的行為,先後報警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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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學校老師的教育能力不行?似乎不是。

報道中提到,孩子一年級的時候,班導是一位省級特級教師,口碑特別好。

但因為批評教育那個孩子,其家長在班級建立的群里對老師進行語言攻擊,白天晚上打電話騷擾,還在學校門口堵老師。

最後,老師帶了一年級后,就去其他學校了。

二年級開學的時候,很有資歷的楊老師擔任班導。

隨著時間推移,只要楊老師批評那個孩子,其家長就開始同樣通過打電話、發簡訊等方式繼續「騷擾」楊老師。

二年級下半學期開學,楊老師也不敢再帶這個班級了。該班級的語文課,改由其他老師輪流教。

省級特級教師可以代表一個省的最高水平了,連這樣的老師都被學生和家長逼走,這恐怕已經不是「只有不會教的老師,沒有管不好的學生」所能解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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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班裡其他學生家長聯名要求那個孩子轉學,也只不過是一種情緒的表達,因為每個人都知道,只要當事家長不同意,根本就實現不了。

當事家長也明確表示:

他們沒有權利讓我的孩子轉學,我孩子有受教育的權利。我現在正在和教育局的領導談,尋找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

將來能尋找出什麼樣的妥善方案來?

只要家長不想讓孩子走,學校只能忍氣吞聲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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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在文章中做過一個極端的假設:

在義務教育階段,如果有學生每節課都故意抽老師一記耳光,學校是無可奈何的。

老師不能讓學生面壁思過,因為《義務教育法》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也無權開除,因為《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換句話說,如果碰上一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學生,學校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次報道中的孩子就是例子,學生上課拿書砸同學,甚至放炮,已經嚴重影響了教學秩序,也傷害了其他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但學校只能幹瞪眼,其他家長也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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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偶然聽到過一位國中校長和一位學生家長談話。

那位學生我知道,在學校打學生、罵老師,屢教不改,勸告無效。

最終,由於上課時做得太過分,和老師起了衝突,結果還把老師打了。

這樣的學生,年級也處理不了,只好交給學校的最高領導。

校長把學生家長找來,跟家長商量:「要不讓孩子換個地方吧!這樣下去,班裡的課堂秩序很難保證,對其他孩子不好,對你們家的孩子也不是什麼好事。」

家長回答說:「我們的孩子如果有錯,你們可以批評。但不能停課,因為那屬於體罰。不能換班,會影響我們孩子的心理。而且,我們不換學校,因為你們國中沒有開除學生的權力。」

校長無言。

這位家長真懂法,學校是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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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成年人,我們當然應該保護。

但保護也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不能傷害其他人的正當權益。

就像我們要保護老百姓的權益,但也不能任由一些人為所欲為而誰也不能管。

即使是取消了死刑的國家,也還有終生監禁。這樣做,一是對錯誤的懲罰,二是讓其不再有機會傷害其他人。

很難想象,如果無論犯什麼錯誤都還能我行我素,這個社會將變成什麼樣子。

而我們的未成年孩子,現在就生活在這樣的生長環境當中。

這對其他孩子,對其本人,都不是什麼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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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管理,都要以嚴格的懲罰機製為後盾。

剝奪了學校的懲戒權,剝奪了學校的開除權,使得一些未成年孩子做事沒有了底線,一些糊塗的家長也肆無忌憚。

我們可以設想,如果學校真的有開除學生的權利,家長的聯名真的能夠讓屢教不改的學生退學,孩子會不會有所收斂,家長會不會更通情達理?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對某個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無論怎麼犯錯都要容忍,傷害到了其他人的權益也無可奈何,這是過度保護,實際是一種危害。

這樣的情形,已經影響了整個教育生態,真的得不償失。

我們的專家們,該反思了!

作者:遺君明珠,時評人,自媒體平台作者。側重於教育、美文、人生感悟。微信公眾號「明珠絮語」,ID:tsliuchanghai,歡迎關注。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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