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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觀察】促進中國與東盟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新舉措

《南寧聲明》的發表不但可以促進民商事判決在與東盟國家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推動與東盟之間的經濟合作,而且還體現了與東盟國家之間日益增長的司法互信,為與其他「一帶一路」沿線國的司法合作提供了示範。

2017年6月8日,第二屆-東盟大法官論壇各方共同發表《南寧聲明》,達成八項共識。其中第七項後半段明確宣示:「尚未締結有關外國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國際條約的國家,在承認與執行對方國家民商事判決的司法程序中,如對方國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本國民商事判決的先例,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即可推定與對方國家之間存在互惠關係。」這是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新舉措。

早在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就明確指出:「要在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係,積極倡導並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範圍。」比較兩者可以發現,對於民商事判決在與東盟之間在互惠基礎上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已經從相關國家的單方意願發展到多邊共識,從「事實互惠」發展到「推定互惠」,這無疑擴大了提高民商事判決在與東盟範圍內相互承認和執行的法律基礎。

對於外國法院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沒有國際條約的情況下,還可以根據互惠來承認與執行。這是國際禮讓原則的體現,也是為了增加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機會。但法院在過往司法實踐中對互惠關係是否存在,一般採取「事實互惠」標準,即要求外國法院事實上已有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先例。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強調「互惠」或「對等」,以期望外國對法院判決採取同等態度,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將互惠原則變成了「外國優先給惠原則」。如果兩國法院都等待對方先邁出一步,互惠就很難發生。因此,在倡導「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形勢下,法院與東盟國家法院一道,以司法合作共識方式轉變認定互惠關係是否存在的標準是明智之舉。

上述《南寧聲明》的發表除了可以促進民商事判決在與東盟國家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推動與東盟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外,還有兩點作用值得關註:

第一,體現了與東盟國家之間日益增長的司法互信。回顧與東盟之間的合作,它以冷戰結束為起點,從無到有,從疏到密,從單一到多面,經歷了萌芽期、成長期、提升期等階段。不管在哪個階段,國際關係的變化、政治關係的親疏、經濟關係的依賴度、法律體系的差異、政治體制的不同,都是影響與東盟合作進程的因素。其中,司法互信發揮著重要作用。《南寧聲明》表達的「推定互惠」共識無疑是各方司法互信的表現,也是各方通過增進司法互信實現司法合作的有效手段。

第二,為與其他「一帶一路」沿線國的司法合作提供示範。當「一帶一路」由倡議變成國際共識以後,與沿線國之間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將成為司法合作領域的重點。《南寧聲明》提出,在本國國內法允許的範圍內,與會各國法院將善意解釋國內法,減少不必要的平行訴訟,考慮適當促進各國民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並達成了「推定互惠」關係的共識,在形式與內容上均提供了很好的示範,將吸引和鼓勵更多的「一帶一路」沿線國與進行司法合作。

當然,《南寧聲明》第七項對東盟不同國家的影響和作用是不一樣的。由於與越南、寮國訂立的司法協助條約包括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與新加坡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儘管沒有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但2014年新加坡高等法院首次承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商事判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則在2016年12月認定中新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表明中新兩國之間已經存在「事實互惠」的先例,因此上述第七項的規定對上述國家的影響和作用體現為對既有條約關係和事實互惠關係的強化。但對於和其他東盟國家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上述第七項的規定不僅是一項原則性宣示,客觀上也將促進與會各國在其國內法允許範圍內建立「推定互惠關係」。因此,建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儘快通過個案落實上述共識,為與東盟之間的民商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夯實法律基礎,為與東盟之間的區域跨境交易和投資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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