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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兩辦印發《河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責任、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

本細則所稱黨政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細則。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條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

(一)定期主持會議研究信訪工作,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訪工作;

(二)及時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三)定期接待群眾來訪,親自閱批重要群眾來信、人民群眾建議、電子郵件和信訪電話記錄;

(四)包案處理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對上級機關或負責人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按規定時限辦結;

(五)加強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的領導,對落實信訪工作任務和信訪工作制度、處理重大信訪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

(六)解決好信訪工作機構、信訪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七)其他應當承擔的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政機關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負責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

(二)抓好上級有關信訪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實,對本地本部門本系統開展信訪工作提出意見;

(三)檢查指導矛盾糾紛排查和處理,協調領導接待日和領導包案工作;

(四)主動協調解決轄區內跨部門、跨行業的群體上訪問題;

(五)抓好信訪部門的思想、組織和業務建設,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七條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落實「一崗雙責」,做到分管各領域的業務工作與信訪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對分管領域突出的信訪問題,要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治理。

第八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主動擔當,認真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十條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

(一)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定期分析排查本地不穩定因素,制定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突發事件的工作預案;

(二)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三)增強普法工作實效,提高工作人員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四)其他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了解社情民意、彙集意見建議,分析穩定風險、評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隱患、解決合理訴求」的工作定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國家機關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調度、檢查、督促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及處理意見的落實,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

(四)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

(五)徵集、辦理人民群眾建議;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提供諮詢,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信訪、逐級走訪;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政法機關對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和依法打擊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有主體責任。黨委政法委應履行好牽頭責任,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機關承擔好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解決好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協助屬地做好涉法涉訴信訪的教育疏導和穩定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訪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二)依法公正辦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拖延;

(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財物;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控告檢舉材料泄露或者轉送被控告、檢舉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棄、隱匿、毀損、篡改;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建立完善常態化督導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全面督查、專項督查、個案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第十五條 省對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活動,設區市對所屬縣(市、區)和部門每年組織開展兩次專項督查活動,縣(市、區)對所屬鄉鎮(街道)進行經常性地督查;並在適當範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國家和省重大活動、敏感時期及重要節點,應適時組織開展督查活動。

第十六條 督查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黨委、政府督查部門和信訪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可根據工作需要從有關地方和部門抽調人員參加督查活動。

第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實施信訪工作年度綜合考評,並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強化信訪工作考核評價結果運用,把信訪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陞、獎勵懲處等掛鉤。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領導幹部實績、進行評先評優、提拔使用和晉職晉級時,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和群眾信訪反映其問題情況。

第二十條 省信訪局負責對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係,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未按規定和要求到上級處理越級信訪事項或者勸返、後續工作不力,導致信訪人滯留、重訪的;

(七)處理信訪事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

(八)處理信訪事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處理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複查複核機關仍維持處理意見的;

(九)丟棄、隱匿、損毀、篡改信訪材料的;

(十)漏登、篡改信訪數據的;

(十一)將檢舉、控告材料泄露或者轉送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的;

(十二)打擊報複信訪人的;

(十三)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遲報、謊報、隱瞞、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隱瞞、漏報的;

(十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五)對違反社會公共秩序、信訪秩序的行為不制止、不處理的;

(十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二條 問責方式。

(一)通報。對具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

(二)誡勉。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作出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決定的,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和法定程序辦理。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信訪局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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