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檢察院訴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怠於履行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經新城區法院公開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是新城區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的第一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回顧
新城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線索。
經調查發現,2010年至2016年期間,新城區利寧磚廠負責人李某某在新城區保合少鎮水泉村村北及村西周邊,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上無證非法採挖粘土,面積達到10.85畝,導致國家礦產資源被非法侵佔,生態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2016年11月9日,新城區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有效監管措施。
經調查發現,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先後四次向李某某下達了《責令停止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但李某某始終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此後,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也未開展其他實際性工作。
在收到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的檢察建議書回復函之後,新城區檢察院對土地破壞現場再次進行實地調查,證實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仍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破壞的土地仍未恢復,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017年5月24日,新城區檢察院對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怠於履行職責致使土地資源被破壞的行為,依法向新城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新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雖對利寧磚廠負責人李某某非法採挖粘土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但李某某拒不履行處罰決定,也未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在上述情況下,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未採取其他措施對李某某私挖粘土的行政處罰實際執行和消除違法狀態,致使國家資源遭到破壞的狀態仍在繼續,屬於履行法定職責不完全。
2017年7月10日,依法判令確認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對新城區利寧磚廠非法採挖粘土破壞土地資源行為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新城分局依法繼續全面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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