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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召開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 發布5起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典型案例

6月5日「世界環境日」,甘肅高院召開關於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成立和相關案件審判情況新聞發布會

甘肅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任建國發布了省法院設立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的有關情況

甘肅高院宣傳處處長翟榮生主持新聞發布會

甘肅高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庭長王燁介紹了甘肅高院出台《意見》和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典型案例的有關情況

在2017年「6.5」環境日之際,省法院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對外宣布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成立,通報全省法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工作情況,並對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任建國出席發布會併發布省法院設立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有關情況,省法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庭長王燁就制定全省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甘肅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和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作了介紹,省法院宣傳處處長翟榮生主持新聞發布會。

任建國副院長向媒體表示,我省作為西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區域環境複雜、多樣,生態基礎薄弱,近年來,省院在省委的堅強領導和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導下,認真執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加大涉及環境資源案件的司法處置力度,為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任建國副院長介紹,省院一直高度關注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工作。在省院而有力指導下,全省法院也在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我省林區法院作為專門法院,長期紮根林區,致力於全省林業資源和林區生態環境的保護。天水市麥積區法院於2014年5月在全省範圍內率先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專門法庭,成功審理隴南市徽縣環境污染案等一批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並在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方面積累了有益經驗。充分表明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審判機構的建設,是運用司法手段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常態化的有效機制。

任建國副院長最後強調,我院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庭的正式設立,將通過建立健全專門化的環境資源保護審判機構,對現有環境資源保護審判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從而實現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技術化、高效化,對於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在我省的全面正確施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等方面,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王燁庭長介紹了我院制定《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甘肅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情況,《意見》從深刻領會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依法審理涉環境污染和資源保護各類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多措並舉,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保護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強化組織保障,不斷加強環境資源保護審判能力建設四個方面對加強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工作做了規定,將有力地推動全省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論斷,認真落實黨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重要決策部署,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樹立服務保障全省加快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的信心與決心。

會上還發布了五起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典型案例。五起案件包括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比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省環境資源保護案件的特點,通過這五起案例的發布,將有助於提高社會各界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營造全民參與、法治環保的良好社會氛圍。

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安瑞騰物流有限公司、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中心、王恆輝、馬亮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凌晨,馬亮駕駛西安瑞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騰公司)車輛,隨車裝載數噸漂白粉(次氯酸鈣),自陝西西安出發前往目的地,當車輛行至連霍高速寶天段,即天水市麥積區東岔鎮桃花坪附近時,車內裝載的漂白粉發生自燃,馬亮發現后,遂將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上,並撥打報警電話,待交警部門趕到現場后,馬亮遂駕車離開。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路養護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橋上的漂白粉時,直接將其從橋上拋灑至橋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天水市麥積區東岔鎮桃花溝虹鱒魚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養殖合作社)魚塘內虹鱒魚大量死亡。

二、裁判結果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明確。王恆輝與馬亮之間形成了雇傭關係,二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騰公司作為涉事車輛負責運輸的承運人,對包括王恆輝、馬亮在內的人員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損害後果發生,應與其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路養護中心的工作人員用拋灑方式清理漂白粉行為明顯不當,其主觀方面過錯明顯,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麥積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馬亮、瑞騰公司、王恆輝及公路養護中心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首個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專門法庭——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后不久,審理的一起環境損害類案件,在環境資源保護審判專門化探索中具有典型意義。本案一方面突出體現了環境侵權不同於普通民事侵權的特徵,即侵害的公共性、易擴散性和不確定性,侵害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更為複雜,往往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侵害後果也更難預判和防範。另一方面充分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專門審理的優勢。受案后環境資源法庭憑藉和各相關部門的緊密聯繫,迅速調取證據,實地查看案發地點、河流流經路線,取得了重要的第一手資料,及時委託甘肅省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站專家就污染事故造成虹鱒魚死亡的因果關係作出了確認。同時,依法委託價格認證中心,對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了鑒定,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案例二:宕昌縣水務局水務徵收行政行為違法及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宕昌縣水務局作為河道采砂管理費收繳主管單位,2009年至2014年期間對蔡江頭駱駝下砂場、老樹川砂場、沖家石料場等砂場的管理中,違反《甘肅省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隴南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開採經營砂、石、土、水、金等資源稅費徵收管理的意見》,越權擅自降低河道采砂收費標準,少收河道采砂管理費666萬餘元。2015年6月和2016年1月宕昌縣人民檢察院兩次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宕昌縣水務局嚴格按照規定,依法履行職責,宕昌縣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先後追繳河道采砂管理費310萬元,訴訟期間又追繳303萬元,尚未追回53萬元。

二、裁判結果

西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宕昌縣水務局作為負責全縣水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有法不依,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在宕昌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後,雖然按要求進行了整改,積極追繳河道采砂管理費,但仍有部分河道采砂管理費未收繳完畢,國家和社會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二款(二)項之規定:一、確認被告宕昌縣水務局2009年至2014年期間擅自降低河道采砂管理費收費標準的水務徵收行政行為違法;二、被告宕昌縣水務局在判決生效后對采砂企業及個人尚未交清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繼續予以追繳。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法院審理的首例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出台《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后,我省被列為首批試點省份之一。本案的審理對於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具有示範指導意義。依據《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費用能否足額收繳,事關江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本案的判決依法保障了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的有效監督,促進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也挽回了國有資產損失,維護了河道環境管理秩序。

案例三:天水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監管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天水華康果蔬有限責任公司、天水寶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秦州曉東機械加工廠分別於2006年5月、2012年7月、2015年9月,未經土地主管機關批准,佔用秦州區地處一級水源保護區的太京鎮李家檯子村、銀坑村集體土地,建設與供水設施及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從事果蔬的儲藏、機械的加工。2006年12月,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收取華康公司造地費、耕地佔用稅、管理費,共計9.34萬元。2012-2016年,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分別對華康公司、寶聯公司、曉東加工廠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集體土地的行為立案調查並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15日內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但三公司在指定期限內,均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11月,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三家單位佔用一級水源地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建議依法拆除耕地上的非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恢復土地原狀。天水市國土資源局秦州分局在檢察建議書發出后一個月內,未完全落實建議內容。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怠於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被告嚴格履行監管職責。

二、裁判結果

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天水市國土資源局雖然對三公司非法佔用集體土地的行為立案調查並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在對方未予執行的情況下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行政行為,確實存在怠於法定職責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確認從第三人天水華康果蔬有限責任公司、天水寶聯農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秦州曉東機械加工廠違法行為發生到起訴之日,被告天水市國土資源局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和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檢察機關對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對於一個環境資源違法行為,可能多個行政機關都負有監管職責,如何確定責任主體成為案件的焦點。華康等三公司非法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集體土地的行為,既破壞了水資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也侵害了土地資源使用管理秩序。被告作為土地資源監管部門,不應迴避責任、怠於履職,更應當及時主動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和相關部門一道齊抓共管、多元共治,保護土地權益和相關生態權益不受侵害。本案起訴后至開庭前,被告天水市國土資源局提高了責任意識,加大了督查力度,現場監督三家企業對地上建築物進行拆除,將所有垃圾清理完畢,地塊已具備耕作條件。從而使長達十年之久的土地違法行為得到糾正,維護了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了環境資源。

案例四:張某某濫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省永昌縣水源鎮被甘肅省林業廳劃定為林區。2016年10月2日至5日,張某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張某、盧某等四人,以樹木蔭地影響農作物生長為由,應樹木所有人要求,砍伐位於永昌縣水源鎮居民劉某某、李某某等人承包地上的楊樹共49棵。張某某將上述盜伐楊樹全部出售給西運木材加工廠,得款1900元。經永昌縣林業勘察設計隊鑒定:被濫伐的49棵楊樹立木蓄積30.4709立方米。

二、裁判結果

永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任意採伐其他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濫伐林木罪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違法濫伐林木而觸犯刑律的案件。河西走廊地區氣候乾旱、植被稀少、生態脆弱,祁連山生態保護、三北防護林、農田防護林建設及天然林保護工程任重道遠。按照法律規定,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即使隨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仍構成濫伐林木罪。砍伐不可任性,決不允許貪一時之利而斷送子孫後代的美好家園。本案的判決彰顯了依靠法治保護林業資源,再造綠水青山的堅定決心。

案例五:永登縣農林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0年期間,劉某某、把某某等24人在未辦理《使用林地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獎俊埠天然林保護區範圍內非法開採石英礦石,致使林地植被遭到破壞。永登縣林業局發現后採取了監管措施,但未能制止違法行為,致使林地受到大面積破壞。后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對違法採礦者進行立案偵查,所有違法採礦點全部關閉,毀壞林地植被的行為被制止。2013年4月永登縣檢察院向永登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依法履行職責,挽回損失,保護生態。永登縣林業局雖成立了履職監管領導小組、申請訴訟經費、製作了恢復造林作業設計等措施,僅限於書面形式,並未對獎俊埠林區被破壞的植被採取勘察、評估、修復、補種的具體措施,監管修復工作並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進展,致使國家天然林保護區長期處於被侵害狀態,造成水土流失。

二、裁判結果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針對在天然林保護區範圍內非法開採石英礦石的行為,被告永登縣農林局在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后,雖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未見成效,其行為屬於履行法定職責不完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責令被告永登縣農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於判決生效后追回損失,補種或者代種被破壞的林木,恢復獎俊埠林地的受損植被。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毀壞林地案件引發的對行政部門監管履職不力進行追責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獎俊埠林地是永登縣主要的水源涵養林區,於2000年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採挖破壞林地林木的行為。本案中毀壞林地的24名違法採礦者均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但不能據此免除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法律法規規定,農林局負責林業建設及森林資源保護工作,同時負有代為補種、更新造林的義務。在其位,謀其政。本案的判決說明林地被毀,不僅毀林者要擔責,監管者同樣要擔責,不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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