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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沒簽勞動合同,用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應該如何搜集?

最近,

大學畢業生就業特別多,很多都已經通過單位實習,處於辦理轉正手續或者離職的狀態,也正是因為如此,很多人都向我諮詢一些勞動爭議的問題,例如沒簽勞動合同、沒發工資、沒買社保、沒加班工資、惡意延長試用期等等一系列問題,很多情況大都是如出一轍,解決問題的方式也不外乎勞動仲裁or訴訟,但是,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收集用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且看下文,與君共勉。

在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時,對勞動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屬於勞動者,很多情況下,勞動者不注意保留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或者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被用人單位收走了,

往往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訴訟請求。

那麼如何搜集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贏得訴訟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那麼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講,

當事人的陳述只是勞動者的陳述,書證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等,物證主要包括工作證,視聽資料主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談話記錄、與同單位工作記錄,電子數據主要包括來往工作郵件等,證人證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證言。

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在勞動爭議中使用的比較少。

原勞動部《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文件中規定了確認勞動關係可以參考的依據,其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合上述規定,結合實際辦案經驗,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證據搜集:

1

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

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

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

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

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迹的報道;

7

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

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

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

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簡訊記錄等;

11

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

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

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

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另外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沒發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沒買社保,怎麼辦?新員工入職購買社保的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后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延長試用期,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沒有加班工資,怎麼辦?《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長夜漫漫無心睡眠,

我以為只有我為找不到好單位睡不著,

原來你也為找不到好單位睡不著。

且找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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