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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終審改判:於歡防衛過當獲刑五年

原標題:於歡案終審改判:於歡防衛過當獲刑五年

中青在線濟南6月23日電(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邢婷)今天,備受關注的山東於歡故意傷害案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同時撤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刑事部分。

參加今天旁聽的有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等。

2016年4月14日,山東冠縣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被眾多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同時受到侮辱,於歡用水果刀將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於5月27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今天公布的二審判決書顯示,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系由吳學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貸引發,蘇銀霞多次報警后吳學占等人的不法逼債行為並未收斂。案發當日被害人杜志浩曾當著於歡之面公然以裸露下體的方式侮辱其母親蘇銀霞,雖然距於歡實施防衛行為已間隔約二十分鐘,但於歡捅刺杜志浩等人時難免不帶有報復杜志浩辱母的情緒,在刑罰裁量上應當作為對於歡有利的情節重點考慮。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杜志浩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譴責,但於歡在實施防衛行為時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重傷者繫於歡從背後捅刺,防衛明顯過當。於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於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忍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認定於歡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此前,長達十幾個小時的二審庭審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各方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結束后,於歡做了最後陳述。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在二審庭審時闡述的出庭意見中曾明確提出: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5刑初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定罪準確,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有錯誤,且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並建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依法判處。

而關於該案中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此前已有官方調查結論。

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官方消息稱,案發當晚,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現場,對現場十餘名討債人員採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后,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於歡傷害行為發生后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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