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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400多萬買的房被查封 原是開發商擅自抵押

房地產商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擅自把房子抵押給貸款公司。近日,酉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房地產商與業主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並賠償房屋一倍的價格378萬。

支付了409萬餘元的房子「飛」了

酉陽人張勇(化名)沒想到,自己花409萬餘元買來的房子,會被抵押和查封。

2012年9月27日,張勇與當地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共800平方米,並於當天付清全部購房款約378.75萬元,同時繳納稅費等共計約30.54萬元。

給付了房款和稅費后,張勇就等著開發商早日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不過,房地產公司並沒有按合同約定進行預售登記,也沒有將房屋交付張勇使用。最終,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

怎麼回事?經查封法院查明:2014年3月6日,開發商將這套房屋在某貸款公司進行了抵押,由於跟貸款公司發生糾紛,這套房被貸款公司申請資產保全(查封)。

買家不服,上訴至法院

隨後,張勇上訴至酉陽縣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解除合同,並返還自己購房款、稅費合計約409.29萬元,以及相應利息,同時由該房地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9.29萬元。

在法庭上,房地產公司方面辯稱,公司和張勇並未有任何交易,雙方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且,張勇並未繳納房款,自己也不存在違約。因此,張勇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成立。

房地產公司退款又賠錢

后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勇確實把房款、稅費以現金或股權的形式進行了給付,故判定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且張勇主張的訴求也有法可依。

考慮到相關房產已被法院查封保全,雙方的買賣行為也無法實現,法院讓雙方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判決房地產公司退還張勇給付的款項約409.29萬元。

同時,由於在與張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地產公司未告知張勇又將該房屋抵押給了第三人,從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給予張勇一倍房款的賠償(約378.75萬元)。

法官提醒

購房時要保留好所有證據

發現異常應通過法律維權

酉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徐鋃介紹,生活中,一些不良的房地產商因為財務狀況、資金周轉等問題,會有抵押(已簽合同)房產等不法行為。這種「內幕」抵押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對普通購房者來說,不易察覺。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應保留好所有證據,一旦發現所購房產異常,最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具體而言就是: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款項,要求不超過房款一倍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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