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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怎麼辦

乙肝病毒攜帶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沒有肝臟炎症與體征,乙肝DNA陰性,肝功能等各項檢查都正常的患者。但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體內多多少少存在乙肝病毒,而乙肝病毒有一定的傳染性,所以很多乙肝病毒攜帶在就業的時候都會遭到就業歧視的危害。那麼,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怎麼辦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權威肝病專家介紹,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就業過程中受到歧視的問題,提醒患者一定要正確對待,最好根據患者病情積極治療,使自身病情更早痊癒。

權威肝病專家還指出,近年來,政府一直在努力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7年出台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但是在現實的社會中,許多單位在招聘時還是會進行體檢的,雖然不至於拒絕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但是身邊的同事都會應為你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而不自覺的疏遠,這也算得上是一種精神折磨,也是一種就業歧視。

權威肝病專家介紹,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癥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

因為乙肝病毒傳播途徑十分廣泛,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性接觸傳播以及密切生活接觸傳播,所以需要我們及時做好預防措施。在生活工作中更是要引起重視,避免病毒傳染他人。

到底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應該怎麼辦呢?權威肝病專家介紹,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的選擇上一定要有自覺性,盡量選擇適宜自己的工作,避免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乙肝病毒傳染。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的工作主要有餐飲業、食品加工、醫療衛生行業、托幼機構等易使傳染病廣泛擴散的工作,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傳播。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而且國家相關法律也有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所以對於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歧視,我們必須要正確看待。為了避免自身病情傳染他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擇業時最好選擇那些不會造成乙肝傳染的行業,同時乙肝病毒攜帶者也需要積極治療自身病情,這樣患者病情康復就不會再傳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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