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萬餘元
「天天快報」用戶楊某某因發布文章《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被吳亦凡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法院,吳亦凡要求被告楊某某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開支等各項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網友「爆料」性醜聞
吳亦凡訴稱,2016年11月,某新浪微博用戶發布了一條「啊哈~吳亦凡不改人設,PK果然是pao,召姬召到了日本」的微博,該微博頁面中配有「網頁鏈接」按鈕,點擊即可進入「天天快報」客戶端,根據「天天快報」網頁顯示,被告楊某某於2016年10月27日發布了文章《吳亦凡不改人設,召妓召到了日本!》。該文章含有「……可就在一眾冬粉的恭喜祝賀聲中他卻再一次被傳性醜聞」「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傳出性醜聞了……」「昨晚吳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給騙了,哈哈哈哈哈!好好笑,炮王,名不虛傳」等內容,上述不實內容致使原告遭受公眾的質疑和誤解,構成對原告人格的侮辱和誹謗。
微博運營公司微夢創科公司以及「天天快報」運營公司騰訊公司均辯稱,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及時刪除了涉案內容,不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楊某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
法院認定文章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某在涉案文章標題中稱原告「召妓召到了日本」,在文章內容中亦稱原告「再一次被傳性醜聞」「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傳出性醜聞了」等內容,同時文章配圖中標註「昨晚吳亦凡去新宿歌舞伎町召妓,被拉客的給騙了」。上述文章內容,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誹謗,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吳亦凡有權要求楊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關於停止侵權一項,法院認為鑒於涉案內容已刪除,吳亦凡當庭放棄該項訴請內容,法院不持異議。關於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精神損失的數額問題,法院綜合考慮楊某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判令楊某某在「天天快報」個人主頁首頁連續30日發布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
吳亦凡為維權而進行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於合理費用範疇,法院綜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法院判令楊某某向吳亦凡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萬餘元。由於吳亦凡未提交關於差旅費等費用的證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微夢創科公司及騰訊公司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法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后,及時刪除了涉案內容,履行了法定義務,故對涉及微夢創科公司及騰訊公司的訴請內容,法院不再支持。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