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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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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被侵權人死亡以後,對死亡者的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還應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法院大法官杜萬華最新編著的《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一書中收錄了相關觀點和論述,法信公號對其加以整理,並收集了相關的裁判實例以及法律依據,供讀者參閱。

大法官觀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由以下五種費用構成:

一是為了搶救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對被侵權人要進行及時搶救。這時就產生了醫療費、護理費和交通費等費用。同樣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權人可能在事故當場已經死亡,此時也就沒有產生搶救費用;有的被侵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還處於受傷狀態,由此就產生了搶救費用;有的被侵權人所需的治療時間較長,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的支出也要多一些,應當將這些費用計入賠償費。

二是誤工費。即被侵權人從受傷害之後到死亡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可能發生的誤工費。由於被侵權人受傷在醫院治療,不能進行勞動,因此而減少或者喪失了勞動收入,自然應當支付其在這段時間內的誤工費。當然,如果被侵權人當場死亡,就不存在誤工費的問題,直接按照死亡賠償金予以賠償即可。

三是喪葬費。被侵權人死亡后,要為其購買墓地,對其進行埋葬、火化,進行安葬,這時就產生了喪葬費。

四是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以後,侵權人要對死亡人的近親屬支付死亡賠償金。

五是精神損害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以後,對死亡者的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給予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不同,它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二、確定死亡賠償金標準: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城市居民的,就按照城市標準予以判賠;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都是農村居民的,就按照農村標準予以賠償;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一般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注意:《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7條沒有提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問題。對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不再單獨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亦是同理。

三、關於死亡賠償金,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不能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如果把死亡賠償金當成受害人的遺產,受害人的債權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賠償金保全,對於剩餘的財產才交給死者近親屬。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遺產是死者生前遺留的財產,但是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給予死者近親屬的賠償。

第二,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是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其他機關、法人、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人。例如,流浪漢因交通事故被撞死,民政部門就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再如,五保戶、福利院、救濟院的老人死亡,福利院也無權主張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18條所規定的請求權人是死者的近親屬。

第三,為死者墊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按道理,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應當由被侵權人本人主張,由於受害人死亡,死者本人不能作為請求權人,因此,墊付費用的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支付其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以上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相關案例

1、已經融入城鎮生活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季宜珍等訴財保海安支公司、穆廣進、徐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對於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鎮,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已經融入城鎮生活的農村居民,如果發生死亡事故,涉及賠償問題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審理法院: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6年第9期(總第119期)

2、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是交通事故與受害人自身體質共同作用結果的,應綜合考慮各方責任進行賠償——尚春祥、尚春梅、尚春偉與王紅雲、王金良、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的死亡除了交通事故的外傷因素外,還有受害人自身體質、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交通事故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應由侵權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而對於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因系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補償、慰藉,故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不應由侵權方全額支付。

案號:(2012)辰民初字第3445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來源:《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3、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與依據可依實際情況微調確定——李百同等訴太平洋財險公司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與依據的確定,不能一概而論,應依據客觀公正原則對待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況。

案號:(2010)濮民初字第37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1年08月11日第6版

4、提供供養服務的村委會無權就五保對象的死亡主張死亡賠償金——王某所在的村委會訴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本案要旨:無親屬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與其有供養關係的村委會可向侵權人主張喪葬費,但因死亡賠償金性質為對死亡者親屬將來財產損失的賠償,村委會無權就該項賠償提出主張。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1月20日第7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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