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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被奪槍的所長很狼狽,我卻覺得他是中國警察的希望!

事情很簡單,這位所長下班回家路上,看見有轎車堵占消防通道,於是進行指責,結果被圍毆,隨後鳴搶示警,居然又遭遇一堆人上前奪槍。

這種事情,但凡是個明辨是非的人,都能看出誰對誰錯,但是水母驚訝的發現,網上有一堆網民,提出了以下三個很有趣的問題:

1:這位所長同志既然已經下班了,你為何還要多管閑事去指責那個車主?你不是給自己找事兒嗎?你下班了還有權利管嗎?

2:既然下班了,有沒有配槍的權利?

3:在這次事件的情形中,這位所長真的到了需要鳴搶示警的地步嗎?

很好,先用一個法條來回答第一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估計看到這條法條后你要說了,這個事件裡頭,沒有人的人身財產受到威脅啊,沒有什麼危難情形啊。

嘖嘖嘖,如果你這麼說,只能說明你沒有常識。

在消防通道被堵占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火災,會導致消防車無法及時到達指定地點撲救,也就會導致被困人員無法及時被救出,也就會導致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所以,這位所長在下班后的所作所為,恰恰體現了一位人民警察的責任感。

接下來回答第二個問題,警察下班后是否有權利配槍?水母依舊用法條來回答你: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二十五條地處農村、城鎮和城郊結合部等暫不具備集中保管條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經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公務用槍可以由個人保管

看懂以上法條后,請自行結合這位所長所處的地區: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

各位,您真的以為這年頭還有警察願意24小時隨身帶著一把槍玩兒嗎?這TM哪兒是槍啊,這簡直就是一顆定時炸彈啊!

但是沒辦法,誰讓人家是所長,如果這個派出所只有一把槍,那麼必須由所長來保管。

命苦啊!

好了,接下來回答你第三個問題:此次事件中的情形,真的值得開槍示警嗎?

還是先上法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很明顯,在這次事件當中,那位車主糾集多人持棍棒公然襲擊人民警察,這位所長鳴槍示警的舉動,完全符合條例。但是,說實話,在如今的國情下,警察到底何時可以開槍,水母也不能給你答案。

因為對於警察來說,「開槍還是不開槍」,絕對是一個終極哲學問題。說真的,你與其去問一個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還不如乾脆問他「我是誰,我從哪裡來,要到哪裡去。」

來,看看這些年的經典案例:

2016年6月9日 廣東佛山

深夜某大排檔多名男子持刀棍互毆,警方趕到現場想要制止,結果多名持刀男子竟然全然不顧警察的存在,繼續互砍。隨後一名警察鳴槍示警,造成5樓一名看熱鬧的居民中彈身亡。

2016年11月22日 雲南昭通

村民因糾紛堵路攔截過往車輛,民警遭村民持鋤頭、大鎚等圍攻,口頭警告無效后民警鳴槍示警,但部分堵路群眾仍未停止圍攻,導致出警民警、輔警、永豐鎮政府工作人員等4人不同程度受傷。

2015年7月29日 陝西勉縣

村民寧某某等人聚眾鬧事,派出所民警趕往現場處置,要求寧某某等人停止堵門,配合調查,但遭其辱罵、衝撞、撕扯,現場失控,民警鳴槍警告,村民們仍舊有恃無恐,抱腰的抱腰,抱腿的抱腿......

好了,以上就是近幾年的經典案例,你會發現,「鳴槍示警」全部以失敗告終,甚至第一起案例還引發了無辜市民的傷亡。原因很簡單:在今天的,警察不敢輕易開槍已經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了。

因此,對於如今的警察來說,開槍與否,完全取決於應激狀態下個人的臨場判斷。前頭有如此眾多慘痛的教訓擺在那裡, 但是這位湖南龍山縣所長依然敢於「鳴槍示警」。

在此,水母不想在戰術層面上討論他鳴槍示警的行為是否得當,但是水母能從法律層面上來肯定,鳴槍示警絕對合法。

水母佩服他的勇氣。

試想,在如今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警察都不敢再開槍了,那麼警察對於犯罪分子們的威懾力還剩下多少?正是因為還存在少數「愣頭青」敢於開槍,並且被媒體報道,才能讓所有人知道:原來警察真的會開槍

這就是這位所長開槍的最大意義,雖然在當時看起來是失敗了,但是從更長遠的角度來講,絕對是一件好事。

在這裡,水母只想說,這位所長,絕對是一位敢於作為、勇於作為的優秀人民警察,目前雖然調查還在繼續,但是水母希望他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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