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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勁松代表建議:職工探親假規定該改改了

原標題:楊勁松代表建議:職工探親假規定該改改了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於1981年施行。但由於該規定執行至今已36年,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所有制多元化、產業分佈、年度國家節假日增多等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原來的規定不再適應現在的實際狀況」。楊勁松是一位國營企業的工會主席,來自雲南文化產業投資公司。今天,她談起來自己此次參加全國兩會的建議,滔滔不絕。

她介紹說,《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三條規定「職工探親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楊勁松分析,首先,探親假假期時間安排不盡合理。現在國家年度有不少公共節假期,與36年前發生了較大變化。規定的探親假由於時間過長,客觀上對工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未婚子女及已婚子女在探親假上享受時間待遇不一致。對已婚子女每4年才能請一次探親假,缺乏人文關懷。

其次,探親假有關規定也不利於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落實。2012年國家修訂頒布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現如今的情況是,大部分職工來自於獨生子女或兩個子女的家庭。30多年的時間,國內人員流動情況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父母與子女分居兩地已成常態。現行的探親假規定難以滿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要求。

楊勁松建議:對探親假次數及假期進行修訂,增加已婚職工的探親假次數,將每4年探親假拆分為每年1次、每次假期在7至10天。這樣才可能使得「常回家看看」變得可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才能落到實處;加強實施推動,即職工探親假是對職工權益的有力保護,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精神,也是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力落實,必須在全社會進行宣傳、普及、監督,保障探親假規定的切實執行。法制網北京3月9日訊 記者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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