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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鼓勵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原標題:兩部門:鼓勵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中新網6月13日電 據住建部網站消息,今天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於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運處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格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准入,規範垃圾跨界清運處置行為。通知特別提出,鼓勵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直轄市城管委(市容園林委、綠化市容局、市政委)、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管理,規範垃圾跨界轉移處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准入

(一)依法實施垃圾清運處理服務許可。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的單位,應依法取得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活動。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用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根據中標單位申請核發服務許可證。

(二)加強垃圾清運處理服務單位資格核查。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服務的單位,應具備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相應能力並滿足有關資格條件。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服務承接單位申請材料真實性審查;對服務承接單位辦公場所、垃圾清運機械設備、垃圾處理設施場地等情況,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驗。

二、規範垃圾跨界清運處置行為

(三)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條件。城市生活垃圾原則上應就地就近處置。本地不具備垃圾處置設施、條件或者處置成本較高的,在確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處置的條件下,移出方與接收方協商一致並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域內異地或者跨省域轉移處置生活垃圾。跨界轉移處置的垃圾,應選擇合法運營的填埋場、焚燒廠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嚴禁私自隨意丟棄、遺撒、傾倒、堆放、處置生活垃圾。

(四)申請跨界清運處置垃圾程序。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單位向核發服務許可證的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中的有關事項。經商接收地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受理申請的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方可批准增加或變更。轉移出省級行政區 域貯存、處置生活垃圾的,除應依法增加或變更服務許可範圍外,移出單位還應向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商接收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方可批准。

(五)申請材料要求。申請跨界清運處置垃圾須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服務承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服務許可證照、異地清運處置服務協議等材料複印件或掃描件。垃圾跨界清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書應包括轉移垃圾的來源、數量、成分、轉移線路、時間、運輸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垃圾處理方式和技術工藝等內容。

三、強化垃圾跨界清運處置過程監管

(六)建立聯單制度。

跨行政區域轉移處置垃圾應全過程建立記錄台賬,來往票據全部實行多聯單,留底備查。垃圾中轉站、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在垃圾交付收運、運輸、處理時對其數量予以相互確認;數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運輸和處置。

移出單位、運輸單位、接收單位、處置單位要按月將垃圾清運量和處置量匯總,分別上報核發其服務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移出地與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核對相應垃圾的數量和去向,發現不一致的,要組織開展調查,及時督促整改,並向上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別於每年6月底、12月底匯總本行政區域跨界轉移處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總量和明細,逐級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部門。

(七)做好垃圾跨界清運處置信息填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管理信息系統」的填報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垃圾跨界清運處置信息填報,同時督促和指導有關單位及時更新系統中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相應信息,並通過系統與環境保護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對不按時填報、不如實填報、不完整填報垃圾跨界清運處置信息的單位督促整改,並予以通報。

四、強化保障措施

(八)加快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作的意見》(建城﹝2016﹞227號)要求,因地制宜選擇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加快推進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體系建設,構建「鄰利型」垃圾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技術落後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

(九)鼓勵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注重城鄉統籌、區域協同,採取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方式,加快推進垃圾處理設施一體化建設和網路化運營。做好區域統籌規劃,鼓勵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共建共享,提高設施利用效率,擴大服務覆蓋面。

(十)加強對垃圾清運處理運營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活垃圾清運處理活動的監管,發現服務承接單位有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對垃圾跨界清運處置的核查或者抽查,發現接收和移出垃圾數量不一致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一)強化執法監督。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強化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加強對垃圾滲濾液、二噁英、飛灰等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情況的檢查;對隨意丟棄、轉移、遺撒、傾倒、堆放、處置生活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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