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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HR套路 你必須看清這五大問題

新年伊始,萬象更新,新的機會新的平台,相信不少有跳槽計劃的人已經談好新的工作機會,即將加入新的公司。

然而,職場如戰場,任你在面試過程中相談的再愉快,也是空口無憑,最終具備法律效應的依然是白紙黑字簽訂的勞動合同。近期,無憂精英網整理了簽勞動合同必須關注的五大問題,幫助新入職的夥伴了了解相關法規。不少人拿到勞動合同的那刻,看都沒有看,立馬揮著筆杆子簽簽簽。卻不知各項條款都與「錢程「息息相關,馬虎不得!

一、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獲得2倍工資

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企業原因,超過一個月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工資,直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例:小明入職A企業已有18個月,月薪為3000元,在此期間,企業均未與小明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從入職的第二個月起,A企業應每個月向小明支付2倍工資。

二、試用期最多6個月

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再次入職曾經離開過的公司,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與合同時長的關係: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一年 試用期≤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三年 試用期≤二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 試用期≤六個月。

三、試用期工資要有「底限」

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得低於該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例:小明與B企業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10000元,則試用期的工資至少為8000元;

四、試用期也必須繳納社保

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試用期也必須繳納社保。

五、勞動合同中的各項條款要了解

簽合同時要看清楚合同中應約定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福利政策等,包括任何以附件或補充協議形式體現的崗位職責、保密協議等。不明白不同意的要大膽提出來。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外,員工也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合同條款中未盡事宜。

無憂精英網提醒各位,勞動合同保護的是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雖然《勞動合同法》針對勞資雙方做了嚴格的規範,仍有少數企業也為了規避責任,避重就輕。因此更需要我們自己對此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保持警惕,以免造成自身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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