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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說法 :勞動合同試用期誰說了算?

□特約撰稿:韓校玲(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勞動與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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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鬧心事兒一波三折

小王去年6月份畢業后,到洛陽市一家科技公司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公司領導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是否勝任,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月工資3500元,轉正後月工資4500元。小王覺得公司說得在理,心裡挺高興。可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又要求小王簽訂《試用期延長協議》,給出的理由是小王的綜合考核結果與實際表現未能達到公司的要求,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至2016年11月15日止,除試用期條款外,原勞動合同其他條款不變。

雖很不情願,但出於無奈,小王還是和公司簽了合同。本想以後就會順起來,然而到了2017年1月份,公司以小王工作不力為由,要解除勞動合同。小王很氣憤,延長試用期一個月,俺不說啥,忍了;現在又要解除勞動合同?小王認為公司延長自己的試用期是違法的,應該按正式員工的工資給自己補足。

而公司則聲稱,試用期是雙方協商約定的,約定優於法定,公司無違法之處,不能支付工資差額部分以及小王提出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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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裁決:該公司違法

無奈之下,小王來到了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了以下觀點:

1.小王應要求公司賠償自試用期與轉正後的工資差額2000元。

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小王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因此,公司與其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且公司只能和小王約定一次試用期,不能延長。

而目前的情況是,小王與公司約定的是三個月的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滿后,公司又再次延長了試用期,既超過了法定的兩個月期限,又再次延長了試用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違法約定試用期。小王主張后兩個月的試用期工資應當按照轉正工資標準補足差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能夠獲得支持。

2.該公司應支付小王賠償金

律師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與小王溝通后,2017年2月10日,洛太律師和小王向洛陽市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賠償自小王試用期與轉正後的工資差額2000元,並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賠償金。

2017年2月25日,洛陽市勞動仲裁委做出仲裁裁決:認定該公司的行為違法,裁決公司補足小王兩個月的工資,並要求公司按法律規定支付小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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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在洛太律師承接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尤為突出。最常見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協商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低於法定標準等,「勞動者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一定要及時尋求法律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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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簡介

韓校玲,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勞動與婚姻家事部主任(左圖),曾在交通運輸行業從事法律顧問工作,2007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在勞動爭議、婚姻家事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方面有豐富的辦案經驗。2009年,韓校玲作為勞動者一方的代理人,辦理了洛陽市首例單位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的案件。聯繫方式:15803799860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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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簡介

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02

年。2007年入圍河南省首批破產管理人名單,2013年獲評「九星級律師事務所」。該所律師代理的案件和參與的社會活動,多次被新華社、CCTV、法制日報、中央廣播電台、鳳凰網、南方周末、大河報等媒體報道。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中大部分律師擁有工商管理、金融、外語、財稅、工科等多重知識背景,能為不同需求的客戶量身定製法律服務。

地址:洛陽市洛龍區五環街中弘府邸D座102

聯繫電話:0379-60850118

網址:http://www.hnluot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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