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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可怕?借車給別人交通事故誰負責

近日,一則關於「合肥環巢湖大道借朋友奧迪R8飆車釀慘劇」的視頻在網路上引起熱議,其中,「車是借來的」被大多數人所關注。

對於車主來說,借車給別人用最怕的就是出事故。車子受損不說,如果出了人員傷亡還會扯上一大攤子事。甚至還有的人說,借車給人出了事故,車主也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這讓很多車主覺得冤枉。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關於借車的那些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讓我們來擬定一個前提:

A是車主,B借用A的車在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經判定該機動車屬責任方,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超出賠償範圍的部分,正是網上熱議的重點。那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車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哪些算過錯?

根據2012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定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總的來說,如果A在借車時事先知道某些隱患將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卻仍然將車借給B,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后,A也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外,如果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大,B無力賠償,法庭會判決A墊付賠償金,但墊付金額不會超過汽車自身價格。事後,A可以向B或其家屬追討墊付的賠償金。

儘管網上「車不外借」的呼聲一片,但不好拒絕的情況也在所難免。我們能做的就是盡量確保安全,避免事故,時間允許的話,也可以親自開車帶朋友出行。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大家出行平安,有平安才能再談其他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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