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3769號
王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廖建軍訴王淑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方公告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15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時在本院東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63號)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