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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共享汽車出事故,平台或用戶到底由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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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共享汽車出了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賠?

伴隨共享汽車(官方稱:小微客車分時租賃)投放量不斷增大,這個問題日漸凸顯出來,包括交通事故賠償及交通肇事逃逸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共享汽車用戶錯誤的以為自己是學生或沒錢,就可以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媒體報道顯示,2017年7月,陝西張先生開著自己的車出門,被一輛共享汽車撞上了,然後,該共享汽車用戶陸某駕車而去。交警支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共享汽車駕駛員陸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對張先生車輛維修費等損失,陸某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並在接受媒體採訪中稱,1)就算賠錢,也要考慮賠償金額真實性;2)其現在就是個學生,也沒什麼經濟能力;3)即使訴至法院,法院也要根據其經濟能力判其賠多少,不可能讓其全賠。

顯然,在該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陸某對其使用共享汽車中的注意義務,以及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責任,並不是十分清晰。

那麼,在用戶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到底應該承擔哪些義務或責任呢?

基本義務:合理正當使用共享汽車,不得惡意毀損

按照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的《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共享汽車指導意見》),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路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因此,共享企業本質上是汽車租賃,共享汽車企業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戶則是承租人。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簡單說,共享汽車用戶最為汽車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應當按照雙方租賃協議中約定,合理、正當的使用共享汽車。如果因用戶不當使用,造成共享汽車損壞的,用戶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租賃期間,善良保管、合理使用,是共享汽車用戶的基本義務。

賠償責任:使用期間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按照《共享汽車指導意見》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為其用於租賃的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

以政府規章《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為例,該辦法規定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滿足「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等五項要求。

《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二)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三)已安裝車輛定位裝置;(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五)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誌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簡單說,用於汽車共享的車輛都應該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以應對車輛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事故賠償等。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共享汽車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因自身使用不當,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平台責任:只有提供車輛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擔責

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中,共享汽車用戶肇事後逃逸,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因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簡單說,雖然共享汽車並非用戶自有車輛,但是,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賠完之後,超出部分還是由用戶自己承擔。

至於用戶有無經濟能力或償付能力,與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任何關係,因此,一些學生用戶切勿以為自己沒錢就可以逃避相應的賠償責任。

共享汽車企業或平台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是其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如果一些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車輛性能異常,比如剎車失控等,那麼,共享企業企業或平台則應對相應事故中遭受損失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對於熱衷體驗新事物的用戶來說,在體驗或使用共享汽車過程中,要及時查驗車輛性能是否正常,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車輛性能異常,發生意外造成自身損失,另一方面,一旦發生意外或損失時,可以追究共享汽車企業或平台的賠償責任。

(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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