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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商品包裝裝潢的「法律現狀」及「保護」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不再僅僅是追求外觀上的「漂亮」,也成為企業間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但目前的法律對包裝裝潢作保護的規定甚少,本文將根據現有的有關包裝裝潢法律做簡要的分析。

2017年8月16日,最高院對「王老吉」和「加多寶」的包裝裝潢糾紛作出最終判決,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不再僅僅是追求外觀上的「漂亮」,也成為企業間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但目前的法律對包裝裝潢作保護的規定甚少,本文將根據現有的有關包裝裝潢法律做簡要的分析。

一、商品包裝裝潢簡介

「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包裝裝潢之爭,讓許多市場經營者意識到了商品包裝裝潢的重要性。包裝裝潢是商品的外衣,是消費者認知和識別商品的第一感受,能夠體現商品價值,吸引消費者注意。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包裝裝潢有詳細定義,「包裝」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裝潢」指為識別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該規定只是對「包裝」、「裝潢」規定了定義,並沒有將其明確規定為「包裝裝潢權」,包裝、裝潢,與其說是一種權利,不如稱之為一種「法益」,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二、目前有關法律對商品包裝裝潢保護的規定

上述已論目前法律並沒有將包裝裝潢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來進行界定和保護,但仍可以通過專利外觀設計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發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等途徑進行保護。

(一)商品包裝裝潢的專利外觀設計權保護

《專利法》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商品包裝裝潢中有圖案、形狀或者兩者要素的結合使用,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專利法規定的條件,就可通過外觀設計權獲得保護。

(二)商品包裝裝潢的著作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商品包裝裝潢可以作為的美術作品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商品的包裝、裝潢無論是三維的立體造型,還是平面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都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商品包裝裝潢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三)商品包裝裝潢的商標權保護

《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根據該條規定,三維標誌和要素的組合也可以商標的申請註冊。如果一件商品的包裝裝潢的構成要素符合商標法第8條規定,就可以將該包裝裝潢申請為立體商標或者其他要素組合的商標獲得商標權保護。

(四)商品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都沒有對包裝裝潢權益作出明確的保護規定,但都從各自所調整的法益中對商品包裝裝潢提供了一種法律保護的可能,反不正當競爭法直接對商品包裝裝潢作出了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不同法律的重疊保護引起的權利衝突

上文中已論述,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為商品包裝裝潢提供了一種法律保護的途徑,但上述法律都有不同的適用和保護條件,是零散的、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會導致同一種包裝裝潢可以受到不同的法律保護,引發衝突。

(一)著作權與外觀設計權的衝突

當兩件不同商品的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其中一件商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另一件沒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卻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時候就存在兩種權利的衝突,具體情況如下:

(1)外觀設計權和著作權都未到期: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自動產生,不需要其他形式來公示或授予,而外觀設計權則需要通過申請授權才可獲得。如果只享有著作權的包裝裝潢在先創作完成,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在後完成時,根據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則會因其侵犯了在先著作權而不具備新穎性而不享有外觀設計權。反之,享有著作權的包裝裝潢會因喪失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外觀設計權到期: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從申請之日起為10年,10年後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使用該外觀設計。在此時,兩件商品的包裝裝潢就只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誰先創作完成該包裝裝潢作品誰就享有著作權。

(3)著作權到期: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的作品,享有多種著作權,其中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及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人身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時間限制。因此當包裝裝潢受著作權保護時,財產權過期后,人身權仍受保護。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包裝裝潢不能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人身權。

(4)外觀設計權和著作財產權都已到期:這時就只受著作人身權的保護。

(二)商標權與外觀設計權之間的衝突

當相同或相近似的兩件商品的包裝裝潢分別進行了商標註冊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就可能造成權利的衝突,這時候主要看誰初步審定和公告在先以及期限的限制。

(1)商標的初步審查和公告在先:商標的初步審查和公告在前,那麼此時的商標權就對專利外觀設計權構成了障礙。《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這裡規定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就包括商標權。

(2)外觀設計初步審查並公告在先:此時該彎外觀設計就對商標申請構成了障礙,此時若外觀設計權利人對后申請商標期提出異議,該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無法起到區別與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的作用,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就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3)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限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是10年,而商標註冊的一次有效期限是10年,如果外觀設計專利超出保護期將不再被保護,但商標保護的時間是相對性的,可以無限次的續展,因此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短於商標的保護期限。

(三)著作權與商標權之間的衝突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但商標權則需要申請註冊才有可能獲得保護。《商標法》32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此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因此若相同或相似的同一包裝裝潢,創作完成在先的,就享有著作權,申請在後的商標不受保護。反之,如果一件商品的包裝裝潢申請了商標權,創作在後的相同相似作品也就不再享有著作權。

四、對以商標法保護模式為主的思考

雖然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都對外觀要素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將包裝裝潢作為一種獨立客體進行保護,因此產生了上述各種法律間的衝突。因此可以在借鑒世界各國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情,形成自己的包裝裝潢權利保護模式。

綜合分析,可以採取商標法保護模式為主的模式,可行性包括:(1)從實際申請來看:目前有許多的大型企業對其商品的包裝裝潢進行了商標申請,如萊雅公司申請的第10959239號「」商標,茅台酒廠申請的第22638250號「」商標;(2)從時間和持續性看:與其他權利相比商標權的期限可以無限續展,可以對包裝裝潢進行更好的保護,商標權保護具有長期性和持續性。(3)從功能和兼容性看:商標具有兼容性的特點,包裝裝潢與商標一樣都屬於商業標識和商業外觀的範疇,具有商品的外部特徵,為包裝裝潢和商標的統一保護提供了條件。(4)從立法本意上看:現在的三維立體標誌也可以申請註冊商標,為保護包裝裝潢提供了商標立法基礎。

當然將包裝裝潢用商標法進行保護也有其片面性,商標不同於一般的美術作品,其主要作用是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追求簡潔直觀,反映商品的內在形態,具有抽象性。而包裝裝潢的表現形式可以有多種,著重於美化性,反映商品的外在形態,無須顯著性,只要能符合廣大消費者的需求即可。

上述中列舉了將包裝裝潢納入商標法保護的可行性和片面性,但在實際的操作中不能完全照搬商標法,我們可在商標法中先規定一些保護包裝裝潢的條款,例如:第一,將包裝裝潢納入到在先權利中,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包裝裝潢相同或相似時,容易導致公眾混淆的,不得註冊;第二,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造成其所有人的權利遭受侵害的,權利人可以使用商標法予以保護。

綜上,將包裝裝潢納入商標法有優勢也有劣勢,上文只是提供了一種商標法保護的設想,具體包裝裝潢法律保護制度的建立不應只局限在在某個單獨的知識產權領域,應以商標法為主結合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統一、多維度進行保護。

作者:董世傑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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