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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輪智能股東鄭明略違規減持被警告並遭罰款290萬元

【摘要】 近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發布〔20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巨輪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鄭明略違法減持行為,責令其改正並對其予以警告,對其未依法披露減持行為及限制轉讓期的違規減持行為合計罰款290萬元。

千龍網4月10日訊 近日,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發布〔201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巨輪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鄭明略違法減持行為,責令其改正並對其予以警告,對其未依法披露減持行為及限制轉讓期的違規減持行為合計罰款290萬元。

經查明,鄭明略為持有巨輪智能5%以上已發行股份的股東。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間,鄭明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減持「巨輪智能」23,866,586股,占巨輪智能已發行股份數的3.96%。2016年4月14日,鄭明略減持「巨輪智能」11,000,000股,占當時巨輪智能已發行股份數的1.5%。鄭明略總計減持「巨輪智能」股票34,866,586股,占巨輪智能已發行股份的比例達5.46%。鄭明略在減持累計達到5%時,未依法及時向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沒有報告、公告的情況下,鄭明略繼續違規減持「巨輪智能」33,62,233股,違規減持金額為52,753,435.77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鄭明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及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和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鄭明略改正,對鄭明略未依法披露減持行為及限制轉讓期的違規減持行為予以警告;對鄭明略未依法披露減持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限制轉讓期內的違規減持行為處以26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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