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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碼騎車挺瀟洒 法律問題弄清楚

如今,越來越多的共享腳踏車投放街頭后,與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騎行事故多發等隱憂。騎共享腳踏車發生事故,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保險能否成為腳踏車平台公司免責的理由?另外,使用者將腳踏車騎回家,會不會犯法?針對關於共享腳踏車的一些法律問題,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項建挺一一為您解答。

掃碼騎車,與腳踏車公司形成什麼關係?

王先生問:

前幾天註冊了一款共享腳踏車APP,按照操作流程,我通過註冊賬號、交押金、掃二維碼等程序,騎上了腳踏車。全程都是線上操作,非常便捷。請問,我這樣騎上車后,與腳踏車公司形成了什麼關係?

項律師答:

用戶根據腳踏車平台公司的網上要求和程序,註冊賬號、交押金、掃二維碼等,實際上是雙方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電子合同也是有效合同,與書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腳踏車平台公司和用戶形成的是租賃關係,腳踏車公司提供腳踏車,用戶支付租金。由於腳踏車運營平台屬於經營性質,針對的承租人是不特定對象,且規模大、數量多,這一租賃關係也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腳踏車上了保險,平台公司是否免責?

袁先生問:

聽說,一些腳踏車平台公司會給每個用戶投保人身意外險,用戶在騎車過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請賠償。那麼在發生意外事故后,有了保險公司賠償,腳踏車平台公司是不是就能免責了?

項律師答:

部分腳踏車平台公司出於經營需要和安全考慮,會給予腳踏車和用戶投保意外險、人身傷害保險等保險。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對於不足部分,如確系腳踏車質量事故導致損害的,腳踏車平台公司還是需要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保險並不是腳踏車平台公司的免責理由,只不過是在事故發生之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代腳踏車平台公司進行賠償,對不足部分仍應由腳踏車平台公司承擔。

因腳踏車質量導致事故,責任誰擔?

陳女士問:

騎腳踏車是很愜意,可是,萬一我騎的車子有某些隱蔽的瑕疵,比如剎車不靈之類的,結果導致摔傷,那責任誰來承擔?

項律師答:

腳踏車質量問題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製造缺陷問題,即生產時因生產廠家原因導致質量問題;二是設計缺陷問題;三是管理維護不到位問題;四是其他的人為損壞問題。

無論是何種質量事故,用戶都可以向腳踏車平台公司索賠,因為根據《合同法》,出租人應該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腳踏車存在設計缺陷或製造缺陷的情況下,用戶也可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生產廠家和銷售方提出索賠。

通常,用戶選擇向腳踏車平台公司主張權利更為方便和經濟,而腳踏車平台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如確系因為設計缺陷或製造缺陷,則可以向生產廠家進行索賠;如系第三人惡意損壞,則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將腳踏車騎回家,會不會犯法?

林先生問:

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用私鎖將共享腳踏車鎖起來,不讓別人用;有人將腳踏車藏起來,甚至直接將腳踏車騎回家。這些是不是犯法的行為?

項律師答:

如果將腳踏車騎車回家是為了方便使用,不拆除車上的GPS定位系統,並根據時長支付租金的,則不構成非法佔有。但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拆除GPS定位系統,或者非法開鎖等,將腳踏車騎回家藏匿,不予以歸還的,則涉嫌盜竊。根據《浙江省公安廳關於盜竊等侵財型案件受立案工作的指導意見》,盜竊腳踏車累計600元以上,或者2年內3次盜竊,可立為刑事案件。根據《刑法》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盜竊金額未達600元以上,或者沒有其他構罪情節的,則應承擔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將腳踏車毀壞或丟失,需承擔什麼責任?

張先生問:

最近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城市的共享腳踏車被毀壞和丟棄。請問,干出這種事情的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項律師答:

根據損壞的程度或者丟失的數量,如果累積損失達到2000元以上,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如果金額未達到2000元,則應承擔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故意毀壞財物的,應給予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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