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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出台小微型客車租賃新規 鼓勵分時租賃新業態

一年前,某投資公司在北京東四十條附近開業。他們從京城的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租了奧迪、商務別克共4輛小微型客車作為商務用車。

「奧迪車每月租金1.2萬元,商務別克每月租金1.5萬元。車輛保養由租賃公司負責,我們用自己的司機,自己出加油費。確實挺方便的。」8月8日上午,這家公司一位司機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當日,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以促進新形勢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健康發展,推動移動互聯網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的融合發展,更好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層次出行需求。

《指導意見》說,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公務活動和旅遊休閑等需求的交通服務方式。此舉對於深化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互聯網融合發展,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創新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鼓勵「分時租賃」新業態

1989年,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成立。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共有6300餘家汽車租賃業戶,租賃車輛總數約20萬輛,並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

但與汽車租賃業發達國家相比,在車輛數量、市場集中度、網路化運營和服務能力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調查顯示,全國92.7%的汽車租賃企業擁有車輛數不足50輛,神州、一嗨等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佔有率僅為20%左右(美國排名前5位的大企業市場佔有率達94%),難以實行網路化運營、形成規模經濟效應。

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將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租賃車輛是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車輛租賃服務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環保檢驗和報廢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交通運輸部介紹,6月1日至6月14日,交通運輸部就《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梳理出的194條意見建議,交通運輸部對《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將適用範圍限定為小微型客車租賃;充實了反恐防範相關要求,增加了「維護公共安全」「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等內容;增加了「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等表述。

《指導意見》提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將有關信息在車輛租賃合同中記錄,並載明所有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信息。承租人是個人的,應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租賃車輛應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應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綜合有關方面因素,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並納入綜合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與不同交通運輸方式的換乘銜接,推進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等交通樞紐營業網點以及客流密集區停車站點建設。鼓勵經營者利用新技術、新手段,加強日常經營管理,經營者應當完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同時,考慮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採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鼓勵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路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是傳統小微型客車租賃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

小微型客車租賃進入「快車道」

8日上午,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導意見》的印發,意味著包括「共享汽車」或「汽車共享」在內的小微型客車租賃將進入發展「快車道」。

李俊慧說,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指導意見》在保持規範租賃車輛管理、落實身份查驗制度、完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加強日常經營管理、推動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等頂層設計下,堅持鼓勵汽車共享或共享汽車業態、在人流密集區為停車提供便利等之外,從政策定位到押金機制等,也有了一些新的變化。

李俊慧說,有「四個方面」的變化值得關註:

變化一:從「汽車租賃」變為「小微型客車租賃」。徵求意見期間,文件名稱為《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最終文件名稱則調整為《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他解釋說,之所以從「汽車租賃」調整為「小微型客車租賃」,是因為「汽車租賃」從定義上更為寬泛,既可以是「小微型客車租賃」,也可以是「大中型客車租賃」,甚至是「貨車租賃」。而該《指導意見》主要面向的是「小微型客車租賃」業態,因此,從文件名稱調整為《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更符合實際,也能避免公眾及行業不必要的誤解。

變化二:新增了「維護公共安全」等要求。在落實身份查驗機制方面,與徵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為維護公共安全」和「並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等表述和要求。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因此,「小微型客車租賃」作為機動車租賃的一種業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落實法律的要求,履行對客戶的真實身份查驗。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必要。此外,從業務運營角度來看,通過落實身份查驗,有助於在確保租賃雙方身份真實的基礎上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包括相應保險的受益人以及違章行為的責任人等。

變化三:「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李俊慧說,在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使用新能源車輛分時租賃,表述為「對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而在《指導意見》中則明確為「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

李俊慧說,這種表述上的調整表明,對於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業務,總體上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一方面,這符合汽車產業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大氣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和治理。但是,基於汽車分時租賃在「減少個人購車意願,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等方面的作用,《指導意見》並不反對傳統燃油機動車用於分時租賃業務。

變化四:首提「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一如「共享腳踏車」,共享汽車或汽車共享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各個平台或企業都面對用戶收取幾百元不等的押金。他說,不論在徵求意見稿中,還是最終版《指導意見》中,都要求平台或企業「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與此同時,《指導意見》中新增了「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李俊慧說,一方面,從平台或企業對用戶的約束或管理機制上來看,除去傳統的押金外,還有很多方式可以實現;另一方面,各個平台或企業利用押金歸集大量的資金,會顯著增加用戶資金風險。

「從『共享腳踏車』目前的發展來看,鼓勵『免押金』以及類似基於支付寶、微信的『免押金』用車方式已經相繼出現,這表明『不收取押金』也能實現對用戶的合理約束。」李俊慧說,因此,在《指導意見》中提出「採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也符合分時租賃業態的發展趨勢。

李俊慧說,除去上述新增的變化,針對小微型客車共享要求「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以及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方面,「加快推進位度標準建設」「創新監管方式」等還有很多亮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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