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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團體2016年年檢開始啦!

民政部關於開展全國性社會團體

2016年年度檢查的函

民函〔2017〕28號

各業務主管單位、各全國性社會團體:

現將《全國性社會團體2016年年度檢查須知》印送你們,該須知已登載在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請各業務主管單位及時完成初審工作,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按時將符合條件的全部年檢材料報送我部(脫鉤后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請直接將年檢材料報送我部)。

接受年度檢查是社會團體的法定義務。年檢結論關係到社會團體的社會信用、稅收優惠、評估等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重大權益。各業務主管單位和各社會團體要高度重視年度檢查工作。一是確保按時限報送年檢材料。請各社會團體於2017年5月31日前將全部年檢材料報送我部,逾期不予受理。二是確保如實填報年檢材料。年度檢查是以書面檢查為主。為加強年度檢查的監管效果,我部將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實地抽查社會團體年檢材料所涉事項,並根據實地抽查結果,確定社會團體2016年度的年檢結論。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我部將在2016年度年檢中著重檢查社會團體黨組織建設、社會團體收費和分支機構設立等事項。為規範社會團體涉企收費和會費行為,專設「社會團體收費情況自查自糾表」予以專項檢查。各社會團體要認真梳理、如實填報、對照檢查、及時報送。各業務主管單位要把好關,出具初審意見。社會團體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應立行立改,並有紮實可見的整改措施;對不主動整改的社會團體,將採取公開曝光、專項審計、行政處罰等措施;對主動調減會費、減輕企業負擔的社會團體,在推薦先進典型、總結工作經驗中優先考慮。凡是不在《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中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律要停止,凡借評比達標表彰亂收費、亂拉贊助的,一律要自行整改。嚴格社會組織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對分支機構名稱帶有「」「全國」「中華」字頭或類似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嚴重超業務和宗旨設立分支機構的,將視情予以嚴肅處理。分支機構管理不規範和名稱不規範、分支機構過多過濫的社會團體要儘快自行整改,優化整合。

對年檢中發現社會團體存在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嚴重違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或撤銷。社會團體在提交年檢材料前,對上年度的違規事項已經自查自糾、主動先行整改的,年檢時可從輕處理。

民政部

2017年2月4日

附件

全國性社會團體2016年年度檢查須知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民政部將實施2016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一、年度檢查的範圍

凡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經民政部批准登記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跨省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年度檢查。

二、年度檢查的時間和程序

社會團體應於2017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檢材料的準備和報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2017年3月24日起登錄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在首頁右側「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欄目中點擊「社會團體」,進入「社會團體網上辦事大廳」,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選擇菜單欄中「年檢」業務的「網上填報」,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填寫。社會團體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資料庫后,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列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齊備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並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脫鉤后的社會團體沒有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環節)。

社會團體應認真填寫年度工作報告書,保證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因填寫失誤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社會團體自行承擔。

(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除2016年新成立的社會團體和在2015年度檢查時提交過2015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的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團體(原登記證號尾數為單號的社會團體)均須提交審計機構出具的2016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社會團體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審計範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社會團體應當提交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未辦理新證的社會團體請於2016年度年檢工作開始前進行換證(換證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諮詢電話:58124119、58124120)。民政部可以根據2016年年度檢查工作需要,要求社會團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2016年度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2015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已經獲得以及有意向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應當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材料報送。社會團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含按要求須提交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益活動支出明細審計報告)準備齊全后,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報送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補正。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準和結論

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年檢結論。為提升年度檢查的監督效果,我部將試點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按一定比例實地抽查社會團體年檢材料所涉事項(包括年度財務抽審)。必要時,可以要求社會團體公開年檢相關信息。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團體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社團管理規定的行為,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准的;

3.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6.2016年度未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7.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不符合規定的;

9.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0.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1.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

12.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3.年度工作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4.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三)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不合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社會團體和未參加年度檢查的社會團體,民政部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四、年度檢查結論公告和年檢蓋章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論將在社會組織網公告。社會團體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民政部加蓋年檢印鑒。

社會團體逾期未加蓋年檢印鑒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處理。

五、問題諮詢

社會團體在參加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以下方式諮詢:

1.填報系統故障諮詢:(010) 57702509—3555

(服務時限:2017年3月24日-5月31日,添加方式:登陸填報系統掃描頁面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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