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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23日宣判 最高法副院長:審判不能違人之常情

原標題:於歡案23日宣判 最高法副院長:審判不能違人之常情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日下午發布公告,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將於23日公開宣判。

公告稱,該院定於2017年6月23日9時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此前,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於歡、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該案,並於5 月27日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經庭前會議徵得各方意見,這次庭審只審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

於歡案案件經過

案件發生

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

的催債隊伍多次騷擾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案發前一天,吳學佔在蘇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1] 。

催債的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連同一名職工,被帶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債人員圍堵並控制了他們三人。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催債人員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露出下體,侮辱蘇銀霞,令於歡瀕臨崩潰。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於歡的姑媽於秀榮報警 。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的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於秀榮在後來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1] 。

一審判決

此案一審由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聊城中院於2016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合併審理。

聊城中院隨後做出判決:被告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聊城中院認為,被告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歡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於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當承擔與犯罪結果相當的法律責任,鑒於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被害人具有過錯,且被告人於歡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從輕處罰 。

高檢介入

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高度重視,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將依法調查處理 。

審查幹警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第一時間成立由反瀆等部門組成的專門調查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現場證人、調取分析處警現場視聽資料、調取110接處警記錄、查閱卷宗材料、提審在押人員、詢問處警人員等,依法對於歡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開展調查。2017年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報警電話后,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冠縣源大工貿公司現場,對現場十餘名討債人員採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后,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於歡傷害行為發生后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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