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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曾有人病故 能以「凶宅」為由退房么?

核 心 提 示

花數十萬元購買的二手房,裝修過程中意外得知該房屋的前主人家中曾有人病故,購房者遂以「凶宅」、「陰氣太重」為由提出退房,並拒付購房尾款,結果被賣房者起訴至法院……

網路配圖

鄰居閑聊讓她萌生退房之意

2014年2月,家住奉賢南橋的王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某新村的一套房子,經中介撮合,王女士最終和賣家季先生簽訂了合同,約定房屋總價13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在支付了3萬元定金后,季先生即向王女士交付了房屋鑰匙,王女士隨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期間,王女士又支付了40萬元的房款。

一天早上,王女士出門買菜時與鄰居張大爺閑聊,交談中王女士才得知,季先生的兒子20歲剛出頭就因病離世。王女士忽然想起,當初在中介公司簽合同時,雖然看到過小季的身份證複印件,但始終沒有見到過其本人,也未聽季先生提起過自己的兒子。

「怪不得這麼好的房子一直沒賣出去,原來裡面死過人啊!」她心裡嘀咕著,並將這個消息告訴給了家人。由於王女士的母親比較講究風水,對此事甚是在意。一家人總覺得,死過人的房子是「凶宅」,陰氣太重,容易惹禍上身。於是,王女士一家很快從這套二手房中搬出,又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並下定決心,要解除當初的購房合同。

因「凶宅」之念雙方對簿公堂

孰料,還沒等王女士找季先生理論,季先生就上門來討要剩餘的房款,王女士當然不願。於是,季先生多次催款,都被王女士以「凶宅」為由拒付。雙方差點因此大打出手,還驚動了居委會出面調停。

事實上,該房屋季先生已搬離多年,長期出租在外。兒子小季雖然早年在此房居住過,可他最終是在醫院病故,甚至連小季的戶口也不在該房屋內。在常人的眼中,這間二手房根本就不是王女士臆想的那種「凶宅」。

無奈之下,老季只得將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女士繼續履行合同。

庭審中王女士辯稱,自己已經支付了43萬元房款,並出資5萬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但由於季先生兒子曾在內居住過,且因病早逝,該房屋為「凶宅」,對自己和家人不吉利,他們一家也已不在裡面居住,因此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王女士還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季先生退還房款並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此房非「凶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自殺」、「他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謂的「凶宅」,房屋自身的價值也會因此而貶損。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屬於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其居住過的房屋非通俗意義上的「凶宅」。在系爭房屋不屬」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無需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其要求被告支付剩餘房款及利息的主張與法有據。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王女士應在十日內支付季先生剩餘房款及利息,並駁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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